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我国《商标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这一规定明确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一)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利益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根本宗旨,是商标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商标私权属性的根本体现。商标法的大部分条款都是围绕着商标专用权如何取得、维持和行使以及如何保护来展开规定的。维护商标信誉,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与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维护商标信誉,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这一目的需要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这一具体措施来体现。
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是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与投资。商标之所以具有强大的广告功能,是因为经过长期商业使用的商标,在商标与商品之间、商品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稳定的联系,承载了商品的一贯质量及其经营者的商业信誉,从而产生了标记的销售力。这一销售力的形成本质上不是来源于标记的美感与显著性,而是来源于生产、经营者长期的诚实经营,持续不断地投入了大量资金、人力、时间和广告宣传。标记的销售力是企业竞争的结果,也是企业将来竞争的优势。商标法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所要保护的正是商标权人的此种利益。而对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侵犯都有可能损害其使用者的商业信誉,减少其已经得到或可能得到的市场份额,从而导致其经济利益的损失。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是维护商标信誉,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利益。
(二)加强商标管理,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尽管产品质量问题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调整,但加强商标管理,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也是商标法的重要目的。对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是工商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而商标管理就是工商行政机关对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虽然大多数产品不使用注册商标甚至不使用商标也可以销售,但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部分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对这部分商品而言,注册商标具有“优质”标志的特性。另外,《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禁止冒充注册商标等,违者轻则通报、罚款,重则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商标进行管理,一方面是为商标所有人着想,促使其正确使用商标,以便更好地保护该注册商标,如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不得擅自变更有关注册事项,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等。另一方面,对商标进行管理是出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就有禁止商标注册人擅自扩大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禁止冒充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有利于节约消费者的搜寻成本,使其很方便地找到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在重复购买的情况下商标的这一作用更是明显。加强商标管理,保证消费者能再次买到满意程度一样的商品或服务,将围绕商标所建立起来的商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提供者、消费者之间的内在的、可靠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固定,防止人为地切断这种联系,不仅是保护生产、经营者利益,也是在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标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商标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来实现的。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原来知名度不高的企业可以通过改进和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技术含量、文化品位等竞争指数来提高其知名度,而原来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如果故步自封、不思进取,也可能会被竞争对手超越。高品质的产品或服务必然意味着较多资金的投入和较高水平的管理,而总有一些不诚实的生产、经营者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误导、欺骗广大消费者,攫取不当利益,他们的这种违法行为通常是通过假冒他人商标等行为来完成的。这种行为既损害了商标专用权人和消费者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商标法通过赋予商标权人以商标的专用权和禁止权,打击侵犯商标权行为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使不同商品和服务得以区分,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误认和混淆,阻止不诚实经营者的“搭便车”行为,客观上维护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防止了商品或服务的混淆,避免了消费者的误认。
我国《商标法》实行三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对于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确实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市场法制环境的完善,也有助于培育生产、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意识,有利于他们正当使用商标这一有力的竞争工具,积极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