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商标立法的历史沿革
商标法起源于中世纪行会的行规。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化,最终形成了以市场交换为基础的经济体制,相应地,商标的使用空前普遍,原来依靠商业惯例、行业道德所维系的商标使用规则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上半叶是西方自由资本主义解体、垄断资本主义形成的时期,也是商标立法由制定到高度完善的时期。商标法的国际协调是与各国商标法的制定和修改同步进行的。20世纪下半叶以后,世界大市场逐渐形成,商标立法此时也进入了深度国际协调时期,商标立法的一体化进程加快。
最早用法律保护商标的是法国。1803年法国在《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中,将假冒商标的行为按照私自伪造文件论处,违者需要服苦役。当时法国是以刑法来规范商标的使用,但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私权性质的商标法。1857年法国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目前公认的世界上第一部较为完备的商标法。该法律施行107年后,即在1964年被《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所替代,该法律规定商标以注册取得为原则,该法在1991年按照欧共体商标一号指令的要求作了修改。次年7月1日,法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典。
英国最初采用判例法对商标提供保护。1862年英国颁布了《商品标记法》,而后又在1875年颁布了《商标注册法》。1938年4月13日,英国制定了一部全新的商标法,该法带动并影响了大多数英联邦国家的商标立法。该法对英国的商标保护影响深远,中间历经修改,直到被1994年的新商标法所取代。
美国于1870年制定了它的第一部商标法,但由于该法以宪法中的“版权和专利条款”为立法基础,故在1879年被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违宪。于是,1881年,美国国会基于宪法中的“贸易条款”制定了新的商标法。1946年7月5日,美国通过有名的《兰哈姆法》(Lanham Act),该法整合了以往的司法实践,并在服务商标保护等问题上有重要突破。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服务商标进行注册保护的立法。该法经过1988年、1996年、1999年的多次修改,对商标的注册和反淡化等制度进行了完善,目前仍在适用中。
此外,德国于1874年、日本于1884年、瑞士于1890年也相继颁布了各自的商标法。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