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使用取得制度
使用取得是指通过对商标的使用来取得商标权。当商标权归属发生争议时,最先使用商标的人获得商标权,并可请求撤销在后使用人已经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采取这一取得体制的国家也可能办理商标注册,但商标权的取得仍以商标是否实际使用为基础,而且注册仅仅是为了增强商标权的法律效力,并不发生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作用。
商标权使用取得体制注重商标的功能。只有当商标使用人将商标实际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之上时,消费者才能将商标与商品联系起来,商标的识别性功能及其价值才能得以体现。如果商标不注册在商品上或者注册后并不将商品投入市场,那么商标既不能证明商品的来源,也不能证明商品,显得毫无意义。使用取得体制盛行于19世纪中叶以前,为在商品生产、交换受地域限制较大的资本主义初期确保商标保护制度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反映了原始商标保护制度的特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交通的便利,使用取得的弊端及其导致的潜在矛盾逐渐显现出来:其一,完全的使用原则将权利人的权利置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商标使用人不能对其使用的商标形成合理的预期,不利于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投入。其二,在辽阔的地域范围内,极易发生重合使用的情况,而即使后使用人对该商标的商誉作出巨大贡献,他也不能对其主张权利,有失公允。其三,在商标使用争议发生之后,可能因为时间的逝去而导致真正的在先使用人举证不能,最后由后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发生。鉴于此,原来采用使用体制的国家对其制度设计作了或多或少的修改,其中采用注册体制成为了许多国家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