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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善意销售抗辩
    《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善意销售抗辩。这里需要指出的有两点:一是这种抗辩只能针对损害赔偿的侵权主张提起,而不能针对停止侵害的侵权主张而提起,也就是说即便是符合该款规定的抗辩理由,被指控侵权的人也只能免于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免于停止侵权的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人要停止继续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二是这种抗辩是有一定条件的,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人必须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而且要能够说明提供者,一般来说,销售不知道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人要提供其所获得的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购买发票,而且要提供销售者的线索。
    证明“合法来源”需同时涵盖了两个条件,即主观无过错和客观来源合法,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主观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具体状态需要根据销售商的销售经验、销售行为、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之前双方之间就类似案情有无交涉等因素综合考量;客观来源合法即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并能提供增值税发票、购销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虽然被告提交了生产厂家的相关资料,但被告作为小家电经营者,鉴于原告“JOYOUNG”商标在豆浆机领域的知名度,被告主观上应该能够辨别其销售的商品存在侵权的可能,而其仍然予以销售,主观上对其销售侵权行为的事实具有过错,所以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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