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商标权抗辩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人对自己的商标具有专有使用的权利。因此,当他人指控商标权人侵犯商标权的时候,商标权人当然可以以行使自己的商标权来进行抗辩。不过,以行使商标权进行抗辩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商标权人是在正确行使商标权,其使用商标的方式不是以侵犯他人商标权为目的的。
商标是传递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工具,商标这种信息传递工具需要通过消费者的认知进行,这就是商标权在禁止权上大于专用权的根本原因。正由于商标发挥功能的这种特殊性,商标与商标之间并不存在着截然的界限,尤其是近似商标之间的界限就更不清楚。由于消费者心理的介入,商标近似性的判断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近似商标与非近似商标之间的界限是难以划定的,同样的两个商标在不同人的眼里看起来会有不同的结果,在有些人看起来不相似的商标在另一些人看起来却可能相似,在有些人看起来相似的商标在另一些人看起来却可能不相似。商标审查员和审判侵犯商标权案件的法官都是具有心理认知局限的普通人,商标审查和审判中对商标近似与不近似的判断也会有主观性,甚至也会存在判断失误。事实上,商标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错误通过与已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难免的,这就导致会出现一些近似的商标均有商标权的情况,而在使用过程中商标与商标之间的冲突也就难以避免。实践中的确也存在着一些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比如“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与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的“恒生”商标与“恒升”商标之间的冲突、“深圳市宝松利实业有限公司因与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四川省锦竹锦窖酒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的“锦竹”商标与“绵竹”商标之间的冲突等等。
除了自己的商标权之外,自己的商标权益也可以对他人的侵犯商标权指控进行抗辩。如以自己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对他人侵犯商标权指控进行抗辩。当然,和前述的以自己商标权进行抗辩相同的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所有人对自己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运用必须是正当的和善意的。即便如此,由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实质上仅仅是未注册商标,如果正当和善意的运用仍然导致会与他人的注册商标产生混淆或者误认的,则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所有人不能进行抗辩,不能继续使用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