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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注册和一标多类原则
    商品分类是指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可指定的商品范围。为了便于商标注册和管理,商标管理机关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所有商品划归为若干类,按一定的顺序排列编成表册。目前世界上商品分类表有两类,一类是本国独立实行的商品分类表,另一类是国际统一的商品分类表。我国于1988年11月加入《巴黎公约》,同时于1988年11月1日起开始实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1988年9月15日下发了《关于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通知》。我国目前实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表》是《尼斯协定》各成员国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的第十版《尼斯分类》。该分类把商品和服务共分为45类。
    我国《商标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这是商标的分类注册原则。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这是商标申请的一标多类原则。我国商标法规定这项注册原则与《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规定是一致的。在我国,2013年修订《商标法》之前,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按照商品或服务类别申请,即通常所说的“一标一类”,而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共同实施条例》中,一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中可以指定多类商品或服务,即“一标多类”。以欧盟商标的注册为例,一件申请可以指定很多类商品或服务,只是指定的类别越多,缴纳的费用越多。
    一标多类节约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成本和商标局的审查成本,但一标多类制下,如何处理部分类别的注册申请被驳回与同一申请中其他类别注册申请的关系、商标转让可否分类分别处理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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