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期与续展
商标权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都是有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利,法律为平衡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特别规定了对权利人权利的一些限制,其中保护期是最重要的一种限制。权利的保护期是社会回报知识产权人的收益期,期限经过后,智慧成果进入公有领域,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地享用智慧成果。但是,商标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权利,它和专利权、著作权等创造性成果权不同,它并不阻止他人以同样商品或者服务进入市场,而是排除他人以同样标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进入市场,经营者可以选择很多其他标志。因此,商标专用权原则上并不会带来商业垄断。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各国商标法尽管都设置了商标权的保护期,但同样都允许商标权进行续展,对续展的次数也不进行限制。《TRIPs协定》第18条规定,商标的首期注册及各次续展注册的保护期,均不得少于7年。商标的续展注册次数应系无限次。这样,从理论上说,只要商标注册人积极进行商标续展,商标权就可以获得无限期保护。
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关于商标续展的规定体现在《商标法》第40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3条。《商标法》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续展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从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规定来看,商标续展中有两个期限:一个是商标续展期,它是商标权保护期届满前的12个月;另一个是宽展期,它从商标权保护期届满的第二日起算,到满6个月为止。
在商标续展期中,如果有人侵犯了商标专用权,问题处理起来很简单,因为此时商标权仍然有效,侵权行为成立。但是,如果商标权人在续展期间提出续展申请,在商标有效期届满之时,其申请仍未被核准,其他人在商标权有效期届满后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本文认为,这需要分情况进行处理,如果续展期间内提出的续展申请被核准了,则商标专用权连续存在,他人在此期间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如果提出续展申请但未被核准的,该商标专用权自有效期满后不受法律保护,他人在此期间内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不构成侵权。商标注册机构和人民法院遇有悬而未决的商标续展问题时,应该先中止有关程序,待商标续展问题确定后作出相应的处理。当然,事实上,由于大多数情况下续展申请只是一种手续上的要求,商标局一般都会核准商标权人的续展申请,因此,续展申请被核准前发生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类似商标的行为,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极大。
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宽展期内商标续展问题的处理,如果商标权人在6个月的宽展期才申请商标权续展,在发布商标权续展公告前他人使用了与原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该如何处理?
1999年12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第2款规定,请求保护处于宽展期的商标的,投诉人应当提供续展申请证明,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中止,待续展核准情况确定后再行处理。本文赞同该规定的处理方式:首先要求投诉人提供续展申请的证明,否则不予立案;同时,案件具体处理须等待续展申请是否被核准的结果明确后来确定。如果续展申请被核准,则他人行为构成侵权;如果续展申请不被核准,则他人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本文认为,宽展期内提出商标续展申请使商标权的效力暂时得以确定,但其权利范围要受到限制,即对在保护期满至申请提出之前这段时间发生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商标权人无权提出损害赔偿救济。因为他没有在商标续展期中及时提出续展申请,对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优惠期发生的与商标专用权相冲突的行为,他不能提出权利请求。宽展期延长的不是商标专有权有效期间,而是行使商标续展权利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