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参照国外有益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我们认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律制度。以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利为宗旨,其客体范围除一般意义上的作品外,还应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和计算机软件。
(2)专利权法律制度。以工业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成果为保护对象,其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兼有著作权、专利权双重因素的新型知识产权,表现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一般采取独立于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之外的单行法规形式。
(4)商标权法律制度。一种主要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其保护对象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5)商号权法律制度。对工商企业名称或字号的专用权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其立法形式可采取单行法规形式,也可采取与商标权合并立法形式。
(6)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以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为保护对象,禁止使用虚假产地标记的法律制度。其立法形式一般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可单行制定法规。
(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未公开信息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为保护对象的法律制度。可以制定单行法规,亦可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制止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正当损害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专门法规,适用于各项知识产权制度无特别规定或不完备时需要给予法律制裁的侵害事实。
从世界范围说,知识产权法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在英美法系国家,少有法典编纂的传统,知识产权法历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知识产权立法较晚,传统的民法典也没有知识产权的内容,但这并不妨碍将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组成部分。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甚至明文规定,商标权与其他财产权受到同样的保护。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作为我国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人身权并列,作为民事权利的基本类别之一。同时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点,因而采取了民事特别法的方式给予保护。我国一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系平等主体因创造或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调整手段和适用原则主要是民法手段和原则。至于行政法和刑法性质的规范在知识产权中占有比例很小,不足以影响该法的性质。此外,也有学者主张,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因为各项知识产权的制度已经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族系。因此,有的地区根据知识产权法独特的具有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的情况,而单独设立法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