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的沿革
版权的产生依赖于活字印刷术的发明。15世纪中后期,继中国发明活字印刷术后,德国人古登堡在欧洲也开始了活字印刷的应用。活字印刷使大量生产、出售作品成为现实,为智力作品成为商品创造了条件,是版权制度得以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当然,仅活字印刷术的发明,不足以完全推动版权制度的产生。版权制度的出现,还依赖于另一个前提,即商品经济的发展,印刷出版物及各种智力劳动成果商品化。15世纪末的欧洲,这两个条件都初步具备,因此,版权制度逐渐萌芽。当时,在欧洲发达的商业中心威尼斯出现了君主对某些图书授予出版上的独占权的制度。而在英国,活字印刷术传人后,出版商开始大量印刷、出版各类图书,出版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加之盗印他人作品的所谓“海盗版”行为日益严重,出版商要求皇室授予印刷出版的特权。于是,1534年英国出版商首次获得了皇家特许的保护。1556年,英国女王玛丽一世批准成立了“出版商公司”,授予该公司出版图书的垄断权,并规定,图书必须呈报官方审查并在该公司登记注册。1662年英王又颁发了第一个出版许可证。以后.颁发出版许可证制度在英国确立起来。但是,这一时期主要是君主对出版权的垄断控制,现代所谓“版权”观念尚未真正形成。由于是由君主特许把印刷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授予个人或商社,因此,人们也把这一时期的版权管理制度称为“特许时期”。这是版权产生的最初阶段,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7世纪末。
1709年,在英国安娜女王统治时期,通过并颁布了与现代版权意义相似的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该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包括:第一,第一次确认了“作者”是法律保护的主体,第二,规定了给予作品保护期。这两个特点使具有现代含义的“版权”真正形成了。不过,它仅仅是从利用作品取得经济收入的角度,而不是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角度来保护版权。1735年,英国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保护艺术作品版权的法律《雕刻家法》。这一时期,由于《安娜法》的通过,废除了皇家颁发许可证制度,承认了作者为版权保护的主体,因而,标志着现代版权制度开始形成。
在《安娜法》的影响下,从18世纪到19世纪,许多国家给予文学作品的创作者以版权保护。在法国,路易十六于1777年颁布了6项出版印刷法令,承认作者有出版和销售其作品的权利。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出“天赋人权”几号,这一观念也深刻影响了法国法律的制定。1791年法国的版权法承认作品的版权不仅包括出书权,也包括表演权。1793年法国的版权法,确认作者拥有复制自己作品的独占权。美国于1790年在总结各州的版权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了统一的联邦政府版权法。它规定凡申请版权的作者,必须在作品出版后6个月内向政府的有关部门交纳新书样本,同时也规定了版权保护期限。1870年,国会图书馆的版权管理局成为全国版权管理机关。1874年版权页上必须印上“版权”字样,才能依法取得保护。这一时期,美国不保护外国作家的版权,至1891年议会通过《蔡斯法案》,规定外国作者的作品如在美国印刷出版,也应给予版权保护。此外,德国于1837年通过第一部版权法,1901年通过关于文学及音乐作品的版权法,1907年通过关于美术和照像作品的版权法。日本于1875年公布出版条例,1887年制定著作权条例。1889年制定著作权法。上述各国制定的版权法,尽管保护期限和概念各有不同,但这些法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在本国领土以外无效。
19世纪下半叶,当欧美各国都先后制定版权法以保护本国出版的本国国民作品时,出现一个新的带普遍性的问题。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间科技文化交流的频繁,许多有价值的作品打破了一国界限,不断被译成他国文字,在外国出版发行。这样,在本国领土之外保护本国的作品,及在本国范围内保护外国作品的要求日益迫切。一些国家开始签订双边协定以谋求版权的相互保护。如法国分别与英国和比利时签订了这样的协定。但是,这样的保护方法既不全面,也没有统一的形式。而这时,一方面各国版权立法的相同或相近之处日益增加,另…·方面,国际化的保护已成为多数国家共同谋求的目标,终于导致1886年9月9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在瑞士伯尔尼签订。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为了保证作品的作者权利在各缔约国得到保护,参加公约的缔约国组成了“伯尔尼联盟”。此后,又相继产生了《泛美版权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传播手段发生变革,音像技术、卫星广播和节目转播、静电复印、缩微胶片等复制技术的广泛应用,给版权保护带来新的问题。因此,各国自70年代以来纷纷修订版权法,以便适应新情况,提高版权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