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沿革
专利权的历史,可以上溯到中世纪。在中世纪的欧洲,一些国家的君主授予个别工商业者专门制造和贩卖某种产品的特权。这种保护发明的封建特权,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专利的性质,是现代专利的雏形。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保护专利权。该法已经包含了现代专利法的一些基本因素。
真正意义上的专利法是在资本主义建立以后产生的。17世纪以后,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科学技术的作用日益重要。掌握新技术,就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获得超额利润,就可以在商品竞争中获胜。因而,垄断新技术就十分必要,以国家法律形式确认对发明的垄断权的要求被提出。1623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专利法诞生的标志。该法规定了专利只授予真正的最初的发明人,授予专利的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专利的有效期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专利权将被判无效等。这些关于专利法的基本内容及其原则的规定,为以后各国制定专利法提供了参考。18世纪初,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的英国又进一步改善它的专利制度。专利法中开始要求发明人必须充分陈述其发明内容并予以公布。这样,专利制度就以资产阶级的合同形式反映出来。按照这一法律要求,“专利说明书”出现了。它的出现标志着具有现代特点的专利制度的最终形成。
继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年、荷兰于1817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先后颁布了自己的专利法。
在专利法产生的初期,各国对申请专利都采取不审查制,因而,出现了获准的专利中有些并不具备科学技术价值的现象。以后,各国逐渐向审查制过渡,对申请专利的发明新颖性进行审查。到20世纪初,多数工业发达国家都采取了审查制。再以后,为了避免专利机关在一些无发展前途的专利申请上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进行审理,使真正的发明创造能够及时获得专利权,又产生了延迟审查制。
在专利制度发展过程中,还出现了其他一些变化。
一是关于可获得专利的发明概念。最初对任何具有工业实用性的新技术都给予专利,到19世纪中叶,在美国首先实行了一项新的标准,即发明的创造性,以后许多国家在专利法中都增加了这项新的专利条件。 ’
二是与职务发明有关的专利。20世纪之后,由于大多数发明是由企业的雇员搞出来的,因此专利法中又多了一个新的概念,即职务发明。关于与职务发明有关的专利问题,成为专利法的重要内容。
三是关于外国人申请专利的权利。19世纪中叶,由于各国商品和技术输出的扩大,技术竞争也扩大到国际范围。初期专利法对外国申请人或是完全不提供专利保护,或是规定种种限制的状况有了改变,各国专利法都对外国人申请专利作出允许,并保护其专利权。1883年由法国等11国发起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一个标志。《公约》所确立的3条重要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专利独立原则,确认了发明人在国外的权利,为国际问专利法的统一创造了条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专利制度又有了新的发展。由于新技术革命的兴起和国际经济技术交流的扩大,一方面,各国从修改旧专利法转为重新制定专利法,专利法普遍有了更新。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电子计算机技术等新技术领域。另一方面,新的国际条约、国际组织纷纷订立。如1970年由美国发起、有35个国家在华盛顿签订的《专利合作条约》。该条约的目的是使成员国国民向几个国家同时申请专利时能够通过一条统一渠道,从而减少手续和费用,减轻各国专利局审批负担。该条约在专利制度国际化发展上具有重要意义。另外,专利制度新发展还表现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制定了本国的专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