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在我国,地理标志可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该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申请的地理标志能否获得注册,主要取决于该商品是否具备地理标志所规定的条件,即该商品的特色,源于该地理区域,是由该地理区域所决定的。其唯一标准是要看公众是否认为使用该标记的商品只来源于标记所指的地区。例如,库尔勒香梨只来源于库尔勒,如果其他地方的香梨具有与库尔勒香梨同样的品质、特色,库尔勒香梨则不能作为地理标志注册。如果一个标记只使用于符合地理标志标准的产品,并且消费者明白该标记只用来表示在该地区生产而并非其他地区生产的产品,那么该标记就具有地理标志的作用。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新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其中有许多针对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条款。
将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是对地理标志权的效力公示,权利人将因此享有与商标权人相同的专有权和禁止权。但由于地理标志的特征,权利人并不能阻止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该地理标志。对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