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基本特点
(一)著作权属于无形财产权
著作权属于无形财产权,同时具有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其人身属性表现为作者与作品的关系,而相对于有形财产权来说,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无形性表现在行使权利时,不以权利人对实体财产的控制为转移。作品伪著作权是独立于作品的载体而存在的。
(二)著作权是一种法律授予的权利
著作权是“天赋”的,是人权的一部分,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事实上,在法律有规定以前,著作权并没有得到承认。现在各国助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内容、期限限制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这说明著作权需要由法律予以确认。
(三)著作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法律特征
专有性,指除权利人允许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地域性,指除签订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保护协议外,一国法律保护的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域外效力;时间性,指这种权利仅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受保护,如著作权的保护期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超过此期限,著作权将进人公有领域,成为公共财富。
(四)著作权具有不同于专利权、商标权的特点
第一,著作权要求受保护的作品是独创的,也就是说作品应当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而不是抄袭他人作品得来的,可见著作权不排除独立创作中出现的巧合情况。专利权不同,两人申请同一专利的,专利权只能授予在先申请人。
第二,著作权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内容,而是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计算机程序等各类作品;但是,作品的构思、创作方法、技巧,以及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数学概念等均不受保护。而专利权保护的是解决技术领域中特定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的构想,这种新构想必须同时具备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要求。商标权保护的是商品标志或服务标志,即商标,它的构成要素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
第三,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作者对其作品无需履行任何手续,自作品完成创作起,就享有著作权。专利权与商标权必须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续,经政府主管机构批准后方能取得。
(五)作品自愿登记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与《伯尔尼公约)的要求一致,对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但从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1994年12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并自1995年1月1日开始对作品,包括录音录像制品实行自愿登记。该办法明确指出,这种登记制度是一种形式上的登记,目的在于帮助司法机关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也可以作为初步的证据;同时也为他人使用作品时取得权利人的授权提供一条方便的途径。可见,无论作品是否实际登记,作者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均不受影响。我国的作品登记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需要说明的是,对计算机软件的自愿登记,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我国软件发展的政策,简化登记手续,国家版权局2002年2月20日重新修订并颁布了新的软件登记办法。
负责作品登记工作的机构,按上述办法的要求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人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对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由国家版权局主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被认定为办理登记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