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行政保护
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执法职责,一是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二是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冒充专利行为;三是调解专利纠纷。
(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我国对专利权的保护实行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这是中国专利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的特色。专利侵权纠纷是一种民事纠纷,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也可以请求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专利权人请求行政机关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一般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为目的,如果专利权人除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以外,还要得到损失赔偿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为宜。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六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需要面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有: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为生产经营目的;
——有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不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在保护专利权及知识产权的执法工作中取得实效,发挥了专利行政执法的优势作用,维护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专利法规定由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查处。
1.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专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要件有:
——是一种故意违法行为;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某种方式表明是他人获得的专利产品或方法,从而产生误导公众的结果,例如:标注他人专利的专利号;
——被假冒的是他人已经取得的实际存在的专利,这也是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区别;
——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
2.查处冒充专利行为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规定: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要件有:
——是一种故意违法行为;
——行为人冒充的是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
——属于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三)调解专利纠!纷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当事人请求调解除专利侵权纠纷以外的专利纠纷,这些专利纠纷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纠纷的调解,要在双方当事人同意接受调解的情况下,本着分清是非的原则主持进行,调解成立后不具有强制力,只依赖当事人的自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