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法律教科书和法学著作通常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归人知识产权法之中,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也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归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之中。这种做法是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一致的。
《巴黎公约》于1900年修订时加入了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即第十条之二),反不正当竞争由此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以后许多国家都是以《巴黎公约》的规定为模型,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许多规定都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例如, 《巴黎公约》特别列举了仿冒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和商业诋毁行为等三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也分别作了规定,而且,还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知识产权法具有密切的关系。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专利法对专利的保护有互补作用。例如,发明者在其发明达到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而不愿意申请发明专利时,可以通过自己保密的方式,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进行保护;一些高于公知技术的技术信息,如果达不到发明专利的要求,可以按照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商标法主要保护注册商标,而未注册商标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商标上对商标法有补充作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既可以受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保护,又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知识产权法学界通常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一般为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之间的关系,其他知识产权法有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其没有规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补充适用。例如,商品的包装装潢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按照专利法的特别规定进行保护,而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仿冒包装装潢的一般规定。但是,这种关系并不绝对,有时这些法律之间可以产生竞合关系。例如,学界一般认为,作品的标题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为标题不是独立的作品,只是作晶的一部分;并非所有作品标题都受法律保护,只有具有原创性的作品标题才受法律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更适合这种选择性保护。其实,抄袭作晶的部分内容同样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侵犯著作权行为并不要求必须是抄袭全部作品的行为。因此,如果标题具有原创性,完全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而此时作品标题也可以构成商品的特有名称,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自行选择按照著作权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且允许选择更利于保护受害人权利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