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外观设计保护
受欧盟商标局(OHIM)所管辖的欧盟外观设计(TheCom·munltyDesign)分为两种保护形式,一种是非注册外观设计,一种是注册外观设计。非注册外观设计已于2002年3月6日生效,而注册外观设计实施比较晚,自2003年1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并且在同年1月1日起至4月1日起提出申请的注册外观设计申请案,其申请日都视为2003年4月1日。这两种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包括整个欧洲共同体的15个成员国。
欧盟外观设计要求新颖新及创造性,其保护范围非常广泛,主要是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包括平面或是立体的工业产品或手工制品,其可以看到的部分——包装、色彩、花纹、形状乃至图标标示等都属于保护范围。无法从外观看到的部分,技术功能或内部结构等不受保护。
非注册外观设计提供商标权人对抗他人复制的权利,而注册外观设计权利人拥有排除他人使用该新设计的权利,并禁止他人复制、独立创作相似的新式样。与非注册外观设计相比,注册外观设计提供的保护范围较广。
注册外观设计一经核准注册后,其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5年,其后每5年可续展一次,最多可延长到第25年。而非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只有自公开日起3年,不能延长。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提出注册外观设计的,在申请之前12个月内对其新设计产品所作的公开不会影响其新颖性。在这段优惠时间里,申请人可以先将其产品上市,然后根据市场反映再决定是否需要提出申请。而非注册外观设计则无此优惠期制度,倘若该产品在申请之前已经在非欧盟国家公开,则丧失其新颖性。此外,申请注册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根据需要申请暂缓公告30个月,以求保证其新设计的秘密性直到将产品投放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