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
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刑法)规定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行为应予严惩。依据{刑法)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或巨大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都构成侵犯注册商标等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专利罪。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有以上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上述侵权复制品,违法数额巨大的,也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对上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主要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方式,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可以由权利人提起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