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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主体
    (1)原始知识创造者。这个团体代表了原始信息的生产者。他们是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主要对象。他们担心电子技术、远程通讯技术、数字化技术、声像复制技术使他们难以控制自己的智力成果被非法传播和使用。他们要求制定更严厉的法律,以保护他们的利益。他们也担心自己作品未经许可便被制成多媒体、数据库,被传播机构非法复制。这个利益团体担心在高新技术条件下,他们的无形资产得不到恰当的保护。高新技术成果的特点是知识密集性。在进行知识产权贸易时,如果按照传统的有形商品计价原则,他们的权益将会受到损害。
    (2)增值信息的生产者。包括数据库制作者、信息分析专家、技术中介人、多媒体制作者,他们反对对版权作品的利用进行严格的限制,以使他们能合法地利用现有的资料、数据和成果进行信息增值生产。他们也要求对自己的成果,例如数据库进行保护,他们要求保护自己的投资与服务。因而与作者团体的利益产生矛盾。
    (3)信息基础设施制造商与供应商。出自商业利益的考虑,他们反对对信息设备新增设“预付版税”等权利。因为这样会增加他们的投入并减少利润。而教育家、图书馆员、文化工作者则出自对社会利益的考虑不赞成对知识产权再作严格的规定,元其是合理使用的问题。
    (4)计算机软件、工程图纸等高技术作品的开发者。他们认为其作品的主要目的在于使用,而不是供人阅读。采用版权保护,力度不够。而专利法又无法保护他们的利益。他们希望有更好的方案使软件开发人的利益得到真正的保护。
    (5)投资人。包括风险投资在内的投资者的目标是高回报。他们要求保护自己的投资利益,例如高技术风险基金。他们在高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功不可没。无论是中国投资人还是外商,如果他们的投资利益得不到保障,换句话说,如果知识产权制度忽视了对他们利益的保护,这个制度也是不成功的。
    (6)社会公众是知识产品的消费者。他们希望高技术知识商品降低到一个合理的价格,例如计算机。同时他们仍可如从前那样继续进行家庭录制等消费。
    (7)国际方面,发达国家作为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出口国,希望中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水平,以求对知识产品进行更严格的保护。他们希望中国参加更多的国际条约、承担更多的保护义务,保证他们知识产品的贸易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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