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中信息利益平衡的广泛性
信息利益平衡包括了信息资源的个人权利和社会公众权利的平衡、信息资源制度效益与制度公平的平衡、跨国信息利益平衡等丰富内容。
个人权利和社会公众权利的平衡是信息利益平衡的最根本的内容。个人权利在著作权中包括了作品的创造者和传播者的权利,与之相对的是社会公众的权利。在专利制度中,国家授予发明者一定专有权,以换取发明者以一定方式公开其发明。专利的公开机制使得社会公众可以获取某些技术信息,了解科技动态,避免重复研究,为其他的研究提供了参考。除了公开机制以外,和著作权类似,其专有权也面临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和使用限制等对权利的限制措施。对于商业秘密信息而言,在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保密性和秘密性的前提下才能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而一旦秘密被公开,就成为了公有知识:而且商业秘密要求雇员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即雇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与雇主进行业务竞争,但也要求实施竟业限制的企业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这类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规定构成了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
信息利益平衡还包括信息资源制度效益与制度公平的平衡。信息资源作为财产,也受到了经济学的关注。运用经济手段去分析和评价法律制度,是20世纪以来西方法学发展的一个潮流。经济学上的“产权”和法学上的“产权”并不完全一致,但两者在“法律权利”的前提下便有可比性。美国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庞德认为:“在以往的50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个强调经济的文化……把寻求最大限度地满足需要作为重点。”の而制度公平一直是法学追求的目标。在制度的制定中?同时要考虑经济追求的“效益”和法律追求的“公平”的问题。而将“效益”和“公平”统一到信息资源的产权制度中,必须要注意维持两者的平衡。知识产权中的许多制度,例如知识产权合同、保护期、异议、诉讼程序等制度都考虑到了效益和公平的问题。
信息资源具有无国界的特征,一国的信息资源可以迅速传播给世界其他国家,国际间信息利益冲突加剧。该冲突表现在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较高水平的保护,而发展中国家又把信息高速公路作为一个获取信息的机遇。知识产权的发展和一个国家的经济、科技、文化水平以及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密切相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实力和科技文化实力上的差距,使得形式上公平的知识产权难以消除实质上的不公平。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希望对不利于自己的国际公约进行修改,而发达国家通过各种途径不断地提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跨国信息资源的流动要求重视跨国信息利益的平衡。
在协调冲突性法律利益时,受法律保护的更高价值的利益将被优先考虑和保障这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同样适用。基于生命的利益往往高于其他利益,例如对于医药食品、疾病诊断等在专利和商标制度中都有特殊规定。因此,信息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信息利益都均等对待,只是具有较低价位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将让位于具有更高价位的法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