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中信息利益平衡的必然性
信息利益平衡中的“利益”是指因为信息资源而产生的相关权益。“利益是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由人的活动实现的满足主体需要的一定数量的客观对象”。一个理性人总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信息资源的生产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在追求信息资源而产生的相关权益时,他们的利益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冲突的。利益冲突是因为信息资源的生产者和传播者希望控制信息资源,但信息资源本身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这种矛盾的结果促使了相关法律制度的产生,知识产权制度是其中最重要的制度。
正如恩格斯所说:“当人们发生不可调和的利益关系而又无力摆脱时,为了使物质利益相冲突的阶级不至于在无谓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一种源于社会内部但表面上又凌驾于社会的,旨在缓和冲突并把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内的力量,即国家和法律产生了。”从信息资源主体而言、虽然在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中信息生产者之间,传播者之间,使用者之间,信息生产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相互之间都存在利益冲突,但最主要的还是信息生产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相互之间的利益的冲突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