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著作权(版权)起源可以上溯到宋代乃至五代,但当时并不存在近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自1840年的鸦片战争后,伴随西方列强的经济掠夺和文化侵略,也将著作权制度带入了中国。1903年,清政府与美国签订了《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涉及著作权的条约。为了履行1903年中美条约的义务,1910年,清朝政府以日本、美国等国的著作权法为蓝本,颂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著作权的法律,引起当时伯尔尼联盟的高度重视。该法分为5章,即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和附则,共55条,条文简约,内容完备,其立法取向反映了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兼收并蓄的立场。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清朝政府被推翻,但由于《大清著作权律》不失为一部成功的法律,因而被中华民国政府所继承和沿用,直到1915才被北洋政府颁布的著作权法所代替,但该法被认为只是《大清著作权律》的翻版。此后,国民党政府于1928年分别颁布了一部《著作权法》,并公布其实施细则,该法于1944年、1949年两度经过修订。现行台湾著作权法是在该法基础上经过数次修订而形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特别是在建国初期,国家曾注意过对著作者(作者)利益的保护问题。1950年全国第一次出版工作会议形成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及1953出版署的《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等文件对保护著作权作了一些原则规定,这说明国家承认著作权的存在。但是,对著作权概念的认识与现在截然不同,当时并没有把它当做一项民事权利明确通过法律来保护,只是在有关出版工作的行政性质的文件中提及著作者的权利。而在此后党和政府的文件中规定,知识分子所从事的创造活动不被认为是一种劳动。在其作品被使用中,版税制度被当做资本主义制度被正式废除,作者唯一得到的只是越来越低的“稿酬”,并且,稿酬没有被确定为作者应该享有的种财产权,而是作为政府对作者的生活补助和创造活动的一种鼓励或者奖励。在此后的文化大革命”中,稿酬制度索性被废除。因而,在建国之后近40年中,事实上国家从来没有颁布过相关法律,正式承认和保护著作权。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一些新的政策的相继出台,为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条件。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商标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专利法;特别是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中,第一次把知识产权列为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从而为我国的著作权立法莫定了坚实的基础。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新中第一部《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上被通过,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次年,我国政府决定同时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这两个著作权国际公约分别于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对我国生效。
著作权法自实施以来,对我国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促进了我国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国际交流。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著作权法的有些规定明显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修改著作权法被提上日程。修改工作几经反复,历时数年,终于在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著作权法修正案,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建设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