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审查流程
商标审查是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一系列认定活动。世界各国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进行审查以及如何审查,大致分为两种做法是实行全面审查,既进行形式审查,也进行实质审查,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做法;二是只进行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我国是实行全面审查制度的国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审査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査两个阶段。
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是指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对该申请所进行的审査,主要审查该商标申请是否具备了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从而决定对商标申请是否受理。形式审查的内容如下: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商品分类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一件商标一件申请的原则;报送的商标图样的数量和规格是否符合要求;商标规费,包括申请费、注册费是否如数缴纳;如果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向我国申请商标注册,还要审查是否委托了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商标代理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国籍证明是否经过公证、认定等手续;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
通过审查认为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开始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即下次重新申请商标注册不享有优先权);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对于要求补正而未作补正或补正超过期限的,也同样予以退回,申请日不予保留。
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国家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能否授予专用权的审査。实质审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商标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二)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第10条的禁用条款及第11条的禁注条款;(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特是否具有自他识别力;(四)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混同(五)商标是否违反有关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规定;(六)商标同商品结合起来的客观效果如何。
经过实质审查,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予以初步认定,并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有审定号、申请日期、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认为不符合规定或者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核准注册3个月异议期满后,对于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核准注册是商标注册的最后一道环节,也是最终决定商标申请人能否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决定性环节。申请注册的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成为注册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对因不能成立的异议继而造成延时注册的商标,为了保护申请人及时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法》在第34条第3款规定了补救措施:“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获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商标局对核准注册的商标要发布“注册商标公告”,告知社会公众该商标已核准注册,受分类保护。同时商标局向商标注册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所有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