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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及商品、服务的类似
    商标申请注册的时候,不被核准注册的情况也是时常发生的。在商标权的使用权、禁止权范围的关系中,商标权的效力波及范围包括注册商标与类似的商标、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或服务与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这就形成了商标及商品、服务的类似问题。
    商标的类似一般来说,商标的类似是考虑到被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以及交易的实情,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被使用的话,以消费者通常所具有的注意力为基准,对商标或服务的来源容易产生混同的情形,类似的形态有三种:①形态类似,如Canon"与“ Cannon"这两种可以对比的商标的文字、图形、记号等外观,视觉观察的时候形成类似的情形;②观念类似,如“ Prince与“王子"这两个商标所具有的类似情形;③称呼类似,如“松下”与“夏”这两个商标在称呼上所具有的听觉类似的情形。
    观察方法对以上商标类似形态的观察方法,时间与场所相同可以直接对比,即对比观察;对时间和场所相异的两个商标判断和观察时,则应该更加重视隔离观察,因为消费者在购入商品或服务的时候,一般是在时间与场所相异的情况下接触到商标,凭视觉感官来实施购买的决定;而商标的构成要素中,着眼于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的部分,将这些重要部分抽出来进行比较判断的“要部观察”和构成要素的全体印象之下进行的全体观察方法也是非常必要的。当进行这些观察的时候,其他的情形,如交易的实情、商标的通用力、知名度等要素也发挥重要的作用。
    商品、服务的类似判断使用同一或者类似商标的两种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具有共同点时,了解交易的实情以它们的来源是否引起消费者的混同为基准;另外,在商品与商品之间,它们生产部门、销售部门、原材料及品质、用途、消费者的范围是否一致,以及成品与零部件是否有关系等等,也是作为判断的基准;服务与服务之间提供的手段、目的和场所与提供有关的物品、消费者的范围是否一种,业种是否相同,对该服务和经营者进行规制的行业法是否相同,是否是同一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都可以作为判断的基准。另外,商品和服务间的类似也有可能发生,一般情况看商标的制造、销售和服务是否由同一经营者提供实施的;商品与服务的用途、商品销售的场所和服务的提供场所、需要者的范围是否一致,都可视为判断的基准,比如汽车这样的商品和汽车修理这样的服务有可能产生商品与服务之间的类似,对于这些都必须进行综合性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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