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健身尝试行使服务商标权
在一项驳回原告对服务商标侵权主张的裁决中,马萨诸塞州地区裁定,原告在资产购买协议中的“商誉”转让也将原告的权利转移至其服务商标。在Pereyra and City Fitness Group,LLC诉Sedky等人的案中。(No. 15-cv-12854,2015 WL 7854061,2015年12月3日)原告City Fitness及其唯一拥有者Roberto Pereyra声称,当事方签署了以下内容的资产购买协议(APA)后,被告非法使用City Fitness的服务商标没有明确将服务商标转让给被告。Pereyra和City Fitness与被告商定了APA,以出售City Fitness在马萨诸塞州东部的三个健身俱乐部以及该公司的资产。City Fitness以“ Leap Fitness”为商标经营其健身俱乐部,并以该商标注册了两个服务商标。Leap Fitness标志出现在公司的标牌,信头,名片,T恤衫及其网站上。与City Fitness达成交易后,被告继续将这些商标用于识别,营销和促销目的。
原告声称,由于APA中未明确列出Leap Fitness服务商标,因此它们不受转让,因此,被告无权使用它们。认为APA的被告包括City Fitness拥有的所有资产,包括商誉和任何相关的商标或服务标记,其前提是企业出售的产品包括所有适用的商标。
法院审查了APA的“商誉”转让及其对服务商标权利转让的影响。它指出,商标除了具有象征性的商誉外,没有任何独立的意义,并且在出售企业时,假定商标和其象征性的商誉也随其销售而转移。在仔细审查了APA的其他规定之后,法院裁定Pereyra和City Fitness不打算在资产购买后保留任何商誉或继续经营其业务的任何部分。它还发现APA的语言很明确-所转移的资产包括“业务中使用的所有资产”。协议仅以明示方式列举了其中一些资产这一事实并没有缩小交易的范围。
尽管APA并未在要转让的资产中明确提及服务标记或商标,但法院认为该协议明确表示有意转让业务中使用的所有资产和所有原告的商誉。法院认为,Leap Fitness服务商标“作为企业及其商誉的重要组成部分”移交给了被告,并驳回了原告根据《兰纳姆法》提出的侵犯服务商标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