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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美国公司特别关注的美国商标异议取消规则变更提案
    2016年4月4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了《拟议规则制定通知》,其中详细介绍了USPTO针对商标申请异议和注册取消程序的实践规则的拟议变更。公众意见征询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3日。虽然有可能在根据公众意见定稿之前进一步修改规则,但规则最终可能会以发布的形式实质性地生效。
    取消书状的“服务”要求
    该法规将取消要求进行诉讼“服务”的当事方(即以符合某些技术标准的方式分享)对被告方的诉状的副本,从而极大地改变当前的惯例。取而代之的是,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委员会)将接管该职责,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委员会TTABVUE数据库的链接来提供服务,该数据库将提供诉状的副本。对于那些提出商标异议的人来说,这将是一个可喜的变化,这不仅是因为它消除了行政上的麻烦,而且还因为它避免了由于与“服务在异议截止日期之前未达到关于申请人的通知。这里和这里),为什么没有妥善的前景反对派期限起到反对通知,使得商标从业着急。
    “服务”变更对非美国商标注册人的影响
    更改商标注册人的请愿通知通知方式的更改可能会特别影响非美国权利持有人。即,提议的规则变更将把通知注册人有关程序的责任从取消请愿人转移到董事会。可以说,这会使拥有过时的USPTO数据库联系信息的注册人不太可能及时收到有关诉讼的通知。例如,在USPTO记录中包含已倒闭的律师事务所的联系信息,或包含注册人的过时联系信息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这种风险。
    此外,在外国注册人已使用《马德里议定书》将国际注册下的权利扩展至美国的情况下,尤为重要的是,WIPO记录中列出的指定代表信息必须是最新的。令人怀疑的是,董事会工作人员是否会进一步采取措施,以超出与该代表的初始电子邮件联系的目的。提议的新“服务”方法可能会增加注册人发现风险,仅在为时已晚的情况下,才提出取消诉讼并根据“默认判断”成功了。
    综上所述,值得注意的是,对注册人收到取消程序通知的担忧可能会因单独提议的规则变更而有所抵消。即,取消请愿人将被要求在“取消请愿书”中包括“合理地相信”代表注册人的任何律师的姓名,实际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即使该律师不是美国专利商标局记录中的记录代理人。有趣的是,如果此规则更改提案保留在法规修订版的最终版本中,将如何解释和应用“合理相信”的标准。
    非美国缔约方可能面临更大的现场沉积风险
    新规则将以另一种方式影响在美国专利商标局面前进行商标异议或撤销的外国公司。根据目前的规则,诉讼程序参与者不能强迫外国不利当事方来美国进行现场“撤职”(即,亲自就案件的事实进行质询)。取而代之的是,目前涉及非美国各方的交存通常是通过交换书面文件进行的。根据拟议的新规则,非美国当事方的官员,董事,执行代理人或“其他同意代表其作证的人”在美国的发现或作证阶段必须在美国通知另一方。诉讼程序。
    单方面声明的证词可能–非美国缔约方的好消息
    董事会的新规则将允许当事方单方面选择以誓章或声明的方式出示审判证词,但须受不利当事方的口头盘问权。拟议的变更将影响所有董事会程序方,但对于不熟悉和/或不愿意投入通常由复杂的证据提交程序所要求的大量资源的非美国方而言,可能会特别有意义。与大多数非美国司法管辖区相比。根据理事会现行规则,只有当事方对这种作法作出规定时,才可以使用更简单,更具成本效益的声明作证选择。
    结论
    拟议的变更太多且种类繁多,无法在此处全面解决,总体上是明智的,并且可能会简化董事会的程序。尽管如此,从业者仍然存在潜在的陷阱。在接下来的几周内,请继续关注IP Law Bulletin博客,以征询有关拟议中的USPTO新异议和取消程序规则变更的其他方面的评论,包括与“发现”程序和发现争议有关的时间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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