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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仿冒商标使用
    商标的仿冒用法在我们的社会中十分普遍,用途广泛。但是,由于有大量的诉讼案件,法院不可避免地会不一致地适用司法标准。
    1946年《商标法》(《兰纳姆法》)指出,商标侵权的依据是,初级商标相对于原始商标而言是否“可能造成混淆,错误或欺骗”。纽约南区表示,模仿模仿包含的语言会模仿或模仿另一部作品,以达到喜剧效果或嘲讽目的。通常,良好的仿制应导致混淆的对立面,因为其意图是模仿与商标相似的原始商标,并具有足够的差异以清楚地表明其与原始商标没有任何关系,也不是原始商标的产物。商标持有人。法院在定义模仿时,引用了字典或古典作家的作品,在某种情况下,指出模仿“寻求嘲笑神圣的真理和普遍的道德观念”,并且在这样做时,“它不可避免地得罪了别人。”然后,法院在裁定模仿者的裁定中裁定,该使用根本不被视为模仿,或者所创造的模仿不足以克服与原商标混淆的可能性。第三类案件承认模仿的使用,但仍对模仿的创造者作出了裁定,因为法院裁定使用模仿会稀释所有者的商标。
    第一线案件是那些确定侵权使用根本不包含仿冒的案件。这种类型最常被引用的案例之一是“黛比·达拉斯”案(467 F. Supp。366(SDNY 1979)),其中一部色情电影令人不快地以达拉斯牛仔拉拉队队长穿着的世界闻名的制服为特色。并提到了达拉斯足球俱乐部。作为一种明显的事后思考,被告徒劳无功地争辩说,他们的电影是在对性本来具有讽刺意味的使用性来促进职业体育的行为发表声明。但是,法院将模仿模仿定义为模仿或模仿其他作品,以达到喜剧效果或嘲讽的目的,强调指出,该电影不能被视为模仿,因为电影的目的与幽默或评论无关,这部电影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描写性行为。此外,这部电影使用了达拉斯牛仔啦啦队的制服,不是为了模仿小队,而是利用其受欢迎程度并吸引更多的顾客。其他几个发现使用并未达到模仿水平的联邦案件均指出,混淆的可能性很明显,因为使用缺乏模仿。
    为原始商标持有人发现的第二起案件确定二次使用确实是一种仿冒,但特定的仿冒案件不足以消除消费者之间混淆的可能性。这种类型的一个指示性案例是Wendy's International,Inc.诉Big Bite Inc.(576 F. Supp。816(SD Ohio 1983))。法院承认,一家当地竞争激烈的快餐连锁店的广告活动显然是一个不道德的行为,该广告活动除其他著名的快餐商标外,还使用雀斑的红发女孩和明显讽刺温迪广告中使用的口号的口号。 “轻松的恶搞”和“轻度的娱乐性”。然而,法院发现Big Bite未能“反驳消费者困惑的推论”。同样,
    在另外几起案件中,尽管发现模仿模仿的内容不会造成混淆的可能性,但是法院还是根据州或联邦反稀释法对原告进行了裁决。1996年《商标反稀释法》允许商标所有人获得禁令救济,以防止其商标被稀释,该法定义为“降低著名商标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能力,无论其存在与否。或不存在(1)竞争……或(2)混淆的可能性。”该法常被用来维护商标的声誉。在这一系列案件中,较早的案件是“享受可卡因”案,可口可乐公司诉双子座崛起案(346 F. Supp。1183(EDNY 1972)),在该案中法院要求被告的海报上贴有该词,并指出那,尽管没有造成货物混淆或冒充,但由于被告的使用,Plantiff的商标将受到损害。在American Express Company诉Vibra Approved Laboratories Corp.(1989 US Dist。LEXIS 4377(SDNY 1989年4月19日))中,法院向American Express发出了禁止使用America Express“避孕套卡”的初步禁令(“永不离开没有它的家”)。尽管原告未能证明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但法院发现,允许卡销售背后的“掠夺性意图”将“导致削弱原告商标的独特性”,这违反了纽约的《反垄断法》。 -稀释法。Vibra Approved Laboratories Corp.(1989美国Dist。LEXIS 4377(SDNY,1989年4月19日))上,法院向美国运通发出了禁止使用美国运通“避孕套卡”的初步禁令(“永远不要离开家而没有它”)。尽管原告未能证明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但法院发现,允许卡销售背后的“掠夺性意图”将“导致削弱原告商标的独特性”,这违反了纽约的《反垄断法》。 -稀释法。Vibra Approved Laboratories Corp.(1989美国Dist。LEXIS 4377(SDNY,1989年4月19日))上,法院向美国运通发出了禁止使用美国运通“避孕套卡”的初步禁令(“永远不要离开家而没有它”)。尽管原告未能证明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但法院发现,允许卡销售背后的“掠夺性意图”将“导致削弱原告商标的独特性”,这违反了纽约的《反垄断法》。 -稀释法。
    尤其是在最近的时代中,更为普遍的案件是法院裁定支持模仿者的案件。在每种情况下,法院都认为,即使在原始商标受到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模仿也足以克服混淆的可能性。实际上,一个法院指出,仿冒品往往会增加公众对原告商标的识别度,这很可能是通过幽默来吸引对原告商标的关注。在相关说明中,即使基于第一修正案的理由,即使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法院也维持对商标的模仿使用。总体而言,法院理解模仿和讽刺在我们的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愿意保护它,即使它不仅用于社会评论,也用于商业目的。只需使用这种基本原理的大量案例中的一小部分就足够了。最早的案例之一涉及到一张海报的发布,该海报显示一个显然怀孕的非常年轻的女人穿着女童军制服,并在下面写着“准备好”的口号。法院指出,没有证据表明有人提出混淆指控,也没有人真正相信女童子军已经发布或赞助了海报。无法证明混淆的可能性,导致法院在Wacky Packages产品恶作剧,成人杂志上看起来像LL Bean的性类产品目录,学生资源的复杂欺骗Cliff Notes模仿“精明,城市化”方面保护了模仿者。 ……1980年代青春期后的忧虑小说”,带有著名设计师品牌名字的狗用香水,以及,最近,有一部电影嘲笑服装品牌FUBU。这些案件中的每一个都发现,被告凭借其模仿的实力,已大大降低了混淆的可能性,以致法院不认为此类案件侵犯了商标权。
    2006年10月6日,将对1996年商标反稀释法进行修正的2006年商标稀释法修改为法律。该立法将普通法中““污”和“模糊”之间的区别编成法典,这两种方式都是使用他人的公认商标可以稀释此类商标的方法,即使是在没有竞争的产品或服务中也是如此。该法令第3节列出了法律所禁止的禁令救济范围内的除外情况。具体而言,一个小节列出了与“识别和模仿,著名商标所有人或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模仿,批评或评论”相关的合理使用,而第3(C)节则排除了“商标的任何非商业用途”。 ”随着该法的通过,上述案件中的许多被告将受到保护,但是,法院仍必须评估模仿的质量,以评估修改后的《反稀释法》是否可以保护该使用。不排除对模仿权的秃顶主张。在非商业性排除条件下,至少有三项模仿案件可能属于免除范围,这可能会阻止原告开始甚至提起诉讼。试图封锁普莱西德湖奥林匹克村的抗议者,因为该地点将被用作高安全性监狱,因此在使用奥林匹克联锁环时会受到保护。同样,工会传单利用Wildhorse Saloon徽标来提请注意违反健康的行为,
    尽管最近法院对第三方创造出著名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仿冒品更为同情,但对过去三十五年来的案件进行的审查表明,法院并不总是裁定有利于被告。有时,法院发现这种用法不是足够强的模仿来消除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而在其他情况下,法院根本没有发现模仿,或者发现某个司法管辖区的反稀释法有利于原告维护其利益。模仿商标的善意。最近颁布的联邦立法可能会澄清对模仿者的某些保护,以及保护商标的非商业性使用,但仍可能留下某些问题,例如要提供保护的模仿性使用的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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