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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
    在美国使用商标的加拿大人,无论是在美国注册的商标还是在普通法下认可的商标的加拿大人,认为第三方注册或使用域名都侵犯了商标中的权利,能够根据1999年11月29日签署为法律的《美国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ACPA)采取行动,以修改《兰纳姆法》,这是美国的联邦商标法。


    该ACPA创建内一个新的部分兰哈姆法与域名争议专门处理和旨在惩罚和防止“恶意意图”,从别人的商标利润通过注册相关域名。该ACPA规定如果商标所有人在不考虑当事方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有恶意从商标中获利并进行注册,贩运或使用的行为,则该商标所有人应承担民事诉讼的责任与该商标容易混淆的域名。如此一来,域名抢注者提议以加价的价格向商标所有者出售域名,或者以损害公司商标商誉的方式实际使用域名的,则可能会被迫放弃域名,如果“信念意图”可以得到证明。该ACPA提供九种因素评估恶意意图时,法庭会考虑的。如果发现有恶意,法院可下令没收或取消域名,或将域名转让给商标所有人。
    关于ACPA,最有趣的是,它为美国商标所有人提供了物权诉讼,这使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域名所在的司法区域起诉有争议的财产(而非个人)。注册,域名注册机构或其他注册或分配了域名的域名授权机构,只要该授权机构位于美国境内即可。如果法院在对外国域名注册人行使人身管辖权方面存在问题,这将非常有用。虽然目前美国法院普遍认为域名不是财产,但国会出于ACPA的目的已方便地将其视为域名财产。
    同样令人感兴趣的是,ACPA对可能受ACPA影响的域名(特定的顶级域名,即.com,.org和.net)范围不包括明确的限制。相反,重点是注册商,注册机构或其他域名授权机构的位置。后者的定义包括一个位置,在该位置放置足以建立对域名注册和使用的处置的控制和授权的文件。因此,当美国商标受到威胁时,任何域名似乎都已经在ACPA的范围内,因为该域名已经在美国境内以足够的方式进行了注册或处理。。鉴于物权诉讼的范围和正当程序的限制,ACPA规定,物权诉讼仅在对某人没有管辖权或投诉人在进行诚信搜索后无法找到注册人的情况下才可用,其中包括向域名注册信息中提供的联系地址发送电子邮件,并在法院提起诉讼后发布法院可能指示的诉讼通知。
    如果根据ACPA提出投诉,并且商标所有人以已归档并加盖盖章的投诉副本的形式向注册服务商提供书面通知,则注册服务商应迅速将足以建立法院判决书的文件交存法院文件。有关域名注册和使用处置的控制和权限。交存此类款项后,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在诉讼未决期间,注册服务商必须避免转移,暂停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域名。ACPA规定的注册服务商的义务与注册服务商的义务相吻合,这些注册服务商由于得到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的认可而同意遵守ICANN政策,其中一项就是统一争议解决政策(UDRP)。UDRP规定,注册服务商除其他外,将提出以下建议: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命令,取消或转让域名注册。请注意,UDRP也已被注册人采用,否则不受ICANN的控制。在采用UDRP的每种情况下,域名注册人都同意在注册域名后允许注册服务商在某些情况下取消或转让其域名注册。通过这种方式,已经通过合同创建了执行机制,并且注册服务商,注册管理机构或授权机构的位置也变得很重要。
    这样,已在商标中获得美国权利的加拿大人可以使用ACPA来寻求域名注册人,而不论域名注册人的位置如何。在最佳情况下,如果符合ACPA的要求(即注册商,注册机构或授权机构的位置),即使没有使用该域名,美国商标所有人也将获得对争议域名的控制权。美国法院将针对注册服务商应遵守的域名发出命令。
    根据ACPA的规定,加拿大被告以及其他外国被告应准备为美国打包行李。在Heathmount AE Corp.诉Technodome.com和Destinationtechnodome.com的最新裁决中,2000年12月29日,Network Solutions Inc.注册商和域名注册所在地的弗吉尼亚州地方法院驳回了加拿大被告的动议。驳回对为由论坛不方便和国际礼让,行动日由加拿大居民有权利向美国商标。联邦法院法官认为,为了司法公正,应在美国法院对域名抢注纠纷进行裁决。
    美国地方法院法官认为,没有进行域名抢注立法的国家向美国商标所有人提供救济的渠道,充其量只能是投机性的。此外,虽然外国法院通常会采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但实际上没有司法管辖权的司法管辖区缺乏一套涉及域名的判例法,也没有专门的反网络抢注法律,这表明他们无法有效地适用外国法律,例如ACPA。针对被告的论点,即辩护该诉讼所需的证据位于原告和被告均居住的外国司法管辖区,并且年薪30,000加元妨碍了被告向美国法院提出充分的辩护,美国地方法院指出,除非被告能够证明“从经济上讲不可能在该地区提起诉讼”并且“证人和证件在这里完全不可用”,否则这种说法是没有说服力的。
    通过制定相对于美国立场的标准,并考虑到美国是知识产权诉讼的出口国和域名诉讼的世界领导者,并且通过了特定的反网络抢注立法,因此似乎在争夺域名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来自美国法院的地名争议可能会很难。美国在国际讨论中公开鼓励外国司法管辖区通过反抢注立法,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在执行法院命令方面的对等。对美国利益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希思蒙特的决定对于美国在外国司法管辖区中缺少反网络抢占立法的重任,以及对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商标立法和普通法诉讼因由的无视,美国感到非常有趣。但是,不管这种广泛的政策关注如何,该方法对希思蒙特的直接影响都是四倍的。它为在美国使用商标的加拿大人提供了一种保护途径,从而保护了商标所有者的利益。其物资供应条款允许收回全球各地注册人所拥有的域名。不幸的是,这使我们的法院失去了进一步发展涉及域名的法律体系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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