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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和美国商标稀释的最新发展
    “尽管商标是不扭曲竞争制度中的基本要素,但其目的并不是保护其所有人免受竞争固有的侵害”。
    对于法院和立法者来说,平衡公司保护已花费多年时间培育的商标和品牌的权利与鼓励市场健康竞争的需求一直是一个挑战。最近,大西洋两岸发生了一系列案件,涉及家喻户晓的法院保护商标不受稀释。
    碧昂斯v Feyonce
    她可能有一个热门单曲,告诉一个嫉妒的男友他应该“戴上戒指”,但联邦法官已告诉碧昂丝,要盖上盖子,拒绝授予永久性禁止令,以阻止德克萨斯州一家公司出售,衬衫,上衣以及其他数十种以Feyoncè命名的商品。这位著名的歌手,女演员和企业家于2016年在曼哈顿联邦法院对这家迎合新婚夫妇的公司提起了申诉。在Knowles-Carter等人的判决中。v。Maurice等人,纽约州南区美国地方法院,第16-02532号,美国地方法院法官Alison Nathan指出,Feyonce选择利用“极其著名的”Beyoncé商标的选择自动使公众感到困惑。
    阿迪达斯v斯凯奇
    2018年8月,第九巡回法庭考虑了Sketchers USA的上诉,涉及针对Adidas America Inc.的初步禁令。请参阅Adidas America,Inc.诉Skechers USA,Inc.,890 F.3d 747(2018年9月9日)后者于2015年提起诉讼,声称Skechers折断了Stan Smith网球鞋,这构成了商标侵权和稀释。在2:1的裁决中,上诉法院维持了关于销售Skechers的Onix鞋的初步禁令,但不允许阿迪达斯阻止Skechers出售Cross Cross的鞋。克利夫顿法官不同意,说他将完全维持初步禁令。
    阿迪达斯美国公司确实提供了这类情况下禁制令的要求的澄清。在Herb Reed Enterprises,LLC诉Florida一案中。娱乐管理公司736 F.3d 1239(2013年9月9日),第九巡回法院裁定,寻求禁令救济的人员“必须提供足以证明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的可能性的证据”。在阿迪达斯美国,法院表示需要“具体证据”才能获得商标纠纷的禁制令。尽管没有定义“具体证据”的构成,但法院暗示,详细调查客户混乱情况的外部调查结果比公司员工的陈述更为重要。
    名望和声誉–在商标法中像在好莱坞一样难以捉摸
    要申请商标稀释,商标本身必须已经获得足够的名声(美国)或声誉(EU)。
    丹尼·弗雷德曼博士(Danny Freidmann)在其文章“商标的独特性:对特殊性和地域性原则的批判性分析”(2)中指出,美国和欧盟在触发商标注册所需的名誉范围方面均模棱两可商标稀释索赔。2006年《商标稀释法》,推翻了Moseley诉V Secret Catalogue,Inc.,537 US 418(一项决定,要求在商标稀释声明中证明实际稀释),符合成名要求商标必须“得到美国普通消费者的广泛认可”。该法还建议对商标主张进行地域限制。
    关于在欧盟必须成功进行稀释的程度,Freidmann博士指出,PAGO International GmbH诉Tirolmilch registrierte Genossenschaft mbH(C-301 / 07)[2009] ECR I-9429案中的CJEU。[2010] ETMR 5从商标稀释的角度考察了“声誉”的范围,并裁定“有关商标必须在很大程度上由相关公众知道,该商标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必须由相当一部分公众知道”欧洲共同体领土的范围内,并且可以认为欧盟一个成员国的领土如此重要”。关于什么是“驰名”商标的进一步指导,可以在《 WIPO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的联合建议》中找到。
    阿迪达斯v鞋品牌欧洲BVBA
    在欧洲鞋业品牌BVBA诉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T-629 / 16)EU:T:2018:108(GC(第9庭))中,阿迪达斯成功地维持了第二上诉委员会的裁决EUIPO。2014年,EUIPO裁定,在鞋的上部外表面上两条平行线的商标注册,将使Shoe Branding Europe BVBA能够利用由美国注册的,行之有效的三个平行等距条纹的“不公平优势”。阿迪达斯
    上述案例表明,EUIPO可能准备在特定商标的强大声誉与所供应商品相似(在这种情况下为运动鞋)之间存在相似程度的情况下,更容易提供保护。但是,必须指出的是,阿迪达斯和斯凯奇的决定涉及维持禁令,而不是简单地申请商标注册。Combit Software GmbH诉Commit Business Solutions Ltd C-223 / 15案确认,授予泛欧禁令的法院命令将不覆盖欧盟范围内商标使用不构成侵权的任何部分。
    综上所述
    弗雷德曼博士说:“尽管欧盟商标制度似乎比美国商标制度具有更广泛的稀释保护资格,但这两个法律制度实际上导致了相似的结果。美国商标制度使用混淆原则的可能性,通过更广泛的商标侵权保护来补偿其较窄的稀释保护资格。”像许多跨大西洋的法律事务一样,两大洲之间的鸿沟并不像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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