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法修正案
2019年4月23日,立法权通过了《中国商标法》的第四版。它将在2019年11月1日实施。
修正案表明了使用的重要性。它解决了禁止滥用权利,恶意注册和恶意诉讼的问题。新的商标法还提高了法律赔偿的范围,并引入了故意侵权赔偿这一类别。
因此,主要变化是:
恶意注册(第4条,第19条,第33条和第44条)
草案规范了未经注册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未经恶意使用而未提交的任何商标注册申请均将被拒绝。
此外,经修订的法律第19条,第33条和第44条对上述来自商标代理机构的恶意注册进行了规定,影响了异议程序和无效程序。
恶意诉讼(第68条)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处罚机制。其背后的理由是为了防止某些商标代理机构通过诉讼寻求不正当利益。
损害赔偿和故意侵权)(第63条)
第六十三条将商标侵权的最高限制从人民币300万元提高到了500万元。进一步加重处罚可能适用于故意侵权。实际上,对于这种做法,最高赔偿额可能是所有权持有人实际损失的五倍。
扣押侵权的产品和设施(第63条)
草案规定了扣押侵权设施和产品。《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主要用于制造带有错误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和工具,应当责令其销毁,且不予赔偿;或者禁止上述材料和工具无偿进入市场。
特别是,它还规定,即使删除了错误使用的注册商标,带有错误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也不得进入市场。
总之,善意的注册,随后的预期使用和故意侵权是《中国商标法》第4条修正案的关键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