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合同中的知识产权
在履行公共合同时,中标者完成工作的结果可能会受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通过版权或专利权,但也可能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专有技术。
然后,订约当局可能面临不同的问题:
知识产权是否允许政府或订约实体使用结果?
我们如何确保承包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行政公共访问义务对行政部门有什么影响?
除了公共合同的特定范围外,还存在法定或合同代理人产生的文件或其他创作的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与公共合同的结果
如适用于所有公共合同的一般规格第14条第3款所述,由中标者为公共实体或订约当局完成的工作的知识产权不会自动转移给后者。
但是,使用公共合同的结果可能涉及需要对这些结果进行版权,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授权的行为。例如,为行政管理进行的研究受版权保护,与专门为公共实体开发的计算机程序一样。为解决特定问题而更新的特定技术过程可能受专利保护。
适用于公共市场的一般规范表明,订约当局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在其需求或特殊规范中指定的第三方的限制内使用公共合同的结果,并且可以从使用专利的许可中受益。这将适用于这些结果。
如果在特殊规范中指明了这种转让,并且如果公共实体需要使用公共合同的结果,则订约方也可以转让该结果的潜在权利。例如,对于作为主管部门办公楼建设的一部分而开发的特定升降机构的专利的获取,对公共实体没有兴趣。但是,获得为主管部门开发的网站的版权对于控制和更新该网站很有用。
在特殊规范中指出的权利转让或使用许可的情况下,订约当局必须了解以下问题:
关于版权:作者的精神权利可能不受转让或许可,由创作者保留;
关于计算机程序:在特殊规范中指定必须将源代码(或对该代码的访问方法)传输给订约当局,这一点很重要。承包商对任何无许可证软件的集成都必须进行验证,因为这将阻止订约当局使用最终软件的非免费模型;
关于专有技术:通用规范要求订约当局尊重方法和承包商的专有技术的机密性,而承包者本身必须向订约当局提供这些方法和专有技术。
承包商必须在特殊规格中注明承包商对公共合同结果进行商业使用的条件。如果研究和开发的费用由订约当局部分资助,则可能应向该当局支付报酬。在任何情况下,订约当局必须注意承包商将向其提交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并核实这些条件是否使公共实体对使用公共合同的结果具有完全的酌处权。
当特定研究或服务由公共资金资助时,订约当局还必须确保按照经合组织的建议,自由访问已开发的数据。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告知订约当局的义务
一般规范规定,承包商应保证订约当局在执行公共合同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承包商还必须将其可能拥有并进行工作所需的任何知识产权或许可通知承包商。
知识产权和公共行政权限
由于公共机构需要公共访问,因此特定规则适用于某些公共合同结果的使用。
公共访问法要求访问管理文档。不得引用主管部门对某些文件的版权,以防止公民访问这些文件。如果第三方拥有某些文件的版权(例如,附有城市规划许可证的建筑蓝图的建筑师),则该第三方版权可以证明政府决定阻止公民复制这些文件,但不能阻止公民在现场访问它们。为了确保公共访问法律的有效性,公共实体必须谨慎通过转让或许可来获得公民进行此访问所需的权利。
此外,2007年3月7日颁布的《关于重用公共部门信息的法律》鼓励各主管部门与对商业性使用公共数据感兴趣的第三方签署许可协议。主管部门不得援引公共数据库的保护权来拒绝对这些许可的授权。第三方(例如,成功的公共合同投标人)拥有此公共数据的知识产权这一事实构成了鼓励重复使用公共部门信息的要求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