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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来源:山西新闻网
    8月13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太原中院首次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从2017年以来1600多件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出来的。
      包装、装潢相似 法院认定侵权
      山西某高粱酒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所有的山西高粱酒设计了特有的包装、装潢,并于2016年8月30日和2017年2月21日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上述外观设计具有一定的视觉效果和特点。经其调查发现,汾阳市某酒厂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外包装中使用了与山西某高粱酒股份有限公司外观设计特有酒瓶与包装箱相近似的包装、装潢,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山西某高粱酒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汾阳市某酒厂主观上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永济市某超市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山西某高粱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9356元。
      法院判决,汾阳市某酒厂、永济市某超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山西某高粱酒股份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山西高粱酒并赔偿山西某高粱酒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0000元。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未提出上诉。
      饭店“傍名牌”法院认定侵权
      四川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2日,经营范围包括商务服务业。2017年6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取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包括自助餐厅、餐厅、餐馆、饭店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7年6月20日。
      四川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某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原告四川某公司将其注册申请的“某龙坎”商标许可成都某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自2015年10月22日至2025年10月21日,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成都某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将上述商标在授权范围内许可第三人使用。2018年11月25日,律师和工作人员来到位于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一家招牌上写有“某龙坎”字样的火锅店。四川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该店的周边情况、门店招牌、店内装潢、餐品、有关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拍摄取证,并于2018年11月30日出具了公证书。
      原告四川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拆除含有“某龙(龍)坎”或相近似字样的店招和装潢,停止在店招、店铺装潢、菜单、餐具等经营标识中使用含有“某龙(龍)坎”字样的标识;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含有“某龙坎”字样的企业字号并变更名称,变更之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某龙坎”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在某媒体上进行书面道歉,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10万元;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山西某龙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拆除并停止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原告四川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被告山西某龙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某龙坎”字号,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被告某龙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对比专利技术 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
     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旱雪滑道组合单元”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于2017年2月17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办的“中国国际山地和冬季运动机械设备博览会”的3号展厅中,发现山西某动力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展位有与其专利技术相同的产品在展出。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于2017年8月29日前往“某庄园滑雪场”,并购票进入滑雪场园区,发现该滑雪场已建成并投入使用,该滑雪场面积近9万平方米,现开发多条滑雪道、雪圈及卡丁车跑道,其滑道上有“某动力”标识及电话。
      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滑雪场内的“旱雪毯”系山西某动力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经比对,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安装在某庄园滑雪场内的产品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专利权。
      法院一审认定,山西某动力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未侵犯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权。太原市某庄园特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使用涉案被诉产品亦未侵犯其专利权,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上诉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案件主审法官通过对比原、被告双方的专利技术方案,得出原告专利技术特征与被告技术特征不相同、不等同的结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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