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和河底捞两商标无相似性不构成侵权
来源:海南法治时报
湖南长沙一家湘菜馆因招牌中有“河底捞”三字,被知名火锅店“海底捞”给告了,理由是商标侵权,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日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起案例,提醒广大商家,保护知识产权的初衷是鼓励创新,这不是达到垄断市场的手段,千万不要过度维权。
商标近似?
“海底捞”状告“河底捞”
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其经营的“海底捞”川味火锅,被消费者熟知并认可,甚至还在韩国、日本、新加坡、美国等地开设直营连锁餐厅。
经营过程中,“海底捞”公司发现,从2018年9月20日起,一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的“河底捞家常菜”存在商标侵权行为。该餐馆招牌上,“河底捞”整体采用艺术字形式,其中“河”字的三点水则呈现河流的艺术形态,“底”字下面的点则是由一个鱼形图像所代替,并且整个招牌上方都有一个活蹦乱跳的鱼的图像。
“海底捞”认为,河底捞餐馆擅自在其开设饭店的牌匾以及服务用品上使用“河底捞”标识,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河底捞”字号。河底捞餐馆使用的“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公司核准注册的“海底捞”商标为近似商标,河底捞餐馆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河底捞”商标,属于饭店服务业中典型的商标使用行为,构成在相同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侵犯了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海底捞”商标专用权。
“海底捞”一纸诉状将“河底捞”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此,河底捞餐馆则反驳,“河”与“海”读音不同,字形更是不同,“海和河的相似之处是有水,但一个是咸水,一个是淡水。”另外,从两家公司提供的服务及推出的餐饮产品来看,海底捞是做川菜、火锅,而河底捞餐馆主要经营的是湘菜系列的河鲜。
法院:
两商标均无相似性,不构成侵权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虽都有“底捞”二字,但在文字的整体字形方面,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海底捞公司其注册商标“海底捞”为方正华隶字体,“河底捞”标识则是艺术字构成,并且“河”字三点水部分则是呈现河流的艺术形态,“底”字其下面的点则是用艺术形态的鱼的图像构成。读音方面“河”字与“海”字,无论是按照普通话读法,还是按照湖南本地方言读法,均无任何相似性。河底捞餐馆店铺牌匾与海底捞火锅店铺牌匾在构图、颜色等方面没有相似性。且其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均无相似性。
另外,海底捞公司旗下所有店铺经营的菜谱全部是川菜系列的火锅,而河底捞餐馆经营的菜谱是典型的湘菜系列。虽然河底捞餐馆菜谱有火锅菜品,但其火锅也与原告海底捞公司经营的火锅存在一定的差别,大多数为河鲜火锅,通过其菜单和店铺门口的海报宣传可以看出,其在门口招牌以及菜单海报上都是针对其湘菜系列进行宣传。
因此,无论从字体的字形、读音、构图、颜色,还是从原告、被告经营的菜品等方面,均不会使一般的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底捞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被告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