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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免责声明如何影响相似性审查
    一个商标是表明货物的原产地的标志。从本质上讲,它要求构成要素显示出明显的特征和特征,以进一步促进品牌知名度。您可能会发现许多商标也具有描述性或通用性,以帮助消费者快速识别与商品有关的基本信息,从而轻松地在商标之间建立联系和指定商品。典型的描述性或通用性元素是广泛用于描述带有商标的指定商品的词或符号,例如商品名称,商品特征或商品生产地名称。这些元素在正常的业务环境中也不可避免地被其他元素使用。为了平衡商标所有者的专有权和公众利益,《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者无权限制他人正确使用这些元素。如果此类元素是某人商标的一部分,则该商标所有者可以放弃其商标中元素的专有权。这样的声明称为商标免责声明。
    背景
    作为《商标审查意见》的一小部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0年实施的《关于商标审查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告)中规定了围绕商标免责声明的行为。一个商标可能需要声明。例如:
    第三条-如果企业名称的商标申请中包含已知的/惯用的措辞,则专有商标权应自动取消。
    第四条-申请人应拒绝拥有通用名称,图形元素或直接表明带有其商标的商品的质量,主要材料,功能和/或其他特征的元素的专有权。
    2002年,发布了《商标法实施条例》。该文件不再提供有关商标审查意见的明确规定。这表明该通知已不再执行。尽管在当前法律中找不到确切的术语,但实际上已保留了对商标某些元素的专有权的否认权。申请人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商标申请表的注释部分中自愿放弃其商标申请中某些部分的专有商标权。法院还将考虑尝试商标争议时,商标免责声明(如果有)。
    一些商标申请人可能认为商标免责声明是保证注册的通行证,因为他可以通过放弃商标中有问题的部分来解决任何问题。这是一个误会。根据现行法规,商标审查有许多标准,例如《商标法》和《商标审查与审判标准》。例如,如果商标申请违反了任何禁止性规定,则无论是否提出了商标免责声明,该商标申请都会被拒绝。
    《商标法》第10条和第11条列出了驳回商标申请的详细情况。在实践中,在拒绝看到了共同点是,商标申请或某些元素的商标申请缺乏显着性。该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如果一个商标已经不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使用的部分商标的指定商品就易于造成相关公众误解货物的特性,即使申请人提出商标免责声明,应根据上述条款予以拒绝。
    案例
    中另一个误解商标申请人是该的已宣告部分商标申请将不予考虑的过程中被排除商标审查,因此不会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我们将使用以下示例来说明在这一点上司法观点的发展。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曾经裁定,在确定商标是否与他人相似时,无需考虑商标的免责声明部分。该观点是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高兴中字第1348号判决中继承的,该判决记录如下:“此外,引用的商标明确拒绝了MAGISTRALNUTRITION的部分的专有权,因此依法,则不能限制其他人对该用语的合法使用。”该意见是肯定了对拒绝的审查行政诉讼商标“时珍”的应用程序通过引用商标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于2015年审理了“ GN材料和装置”。鉴于所有人明确否认所引用商标“ GN材料和装置”中“材料”的专有权,法院援引了上述判决。 1348号判决书(2015年)京知行初字第2610号裁定,被引商标的所有人不能限制他人使用其被放弃的商标部分。法院还提出,只比较未否认部分,即在确定二者是否构成商标申请中,将“ GN”和引用商标中的设备部分与“ MATERIA”进行比较是可行的。类似商标。
    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TRAB)反对本裁决中适用的相似性确定标准和随后的裁定-本案中的被告。在提交给第二审法院,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中,商评委指出,尽管所引商标的所有人否认了其商标这一特定部分的专有权,但对商标的特定部分没有影响。消费者。在消费者眼中,被拒绝的文本仍将被视为所引用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它类似于商标申请。因此,消费者可能会误解这两个商标的商品来源。
    在二审中,高等法院接受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并裁定,一审第2610号判决在确定相似性方面是不合适的。再由上级法院在其判决(2015年)统治高新咨No.3299的保护和使用的商标应该遵循整体的原则,不影响整个分离商标为不同的保护组件。所述的卸弃部分商标应被视为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商标并因此包括在整体比较。
    在上述案件之后,法院倾向于采用统一的立场来确定相似性,并逐渐就商标免责声明如何影响相似性确定形成协调一致的意见。现在的主流观点是,免责声明已记录在商标文件中,相关公众对此并不了解,因此免责声明部分仍将被视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在相似性比较中。为了确定两个商标是否相似,主要采用整体观察法。主要构成要素之间的比较可能作为补充。可以在形状,声音,含义和整体效果等方面进行比较,并应引起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即使商标的免责声明部分出现在商标的显眼位置,“整体加主要要素”标准仍然适用。免责声明部分仍将被视为主要内容,并且该比较不会受到免责声明的影响。
    放弃对商标特定部分的专有权也可能对相似性确定产生积极影响。免责声明可以帮助审查员确定商标中的主要元素和次要元素,尤其是在被放弃的元素似乎没有占据显着位置的情况下。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的注册商标为“欧普照明及图(OPPLE Lighting and device)”,其中“照明(lighting)”一词不予采用;被告曾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欧普”。法院在其终审判决(2010年)中认为,胡义中民舞(知)中字第17号规定,由于放弃了“照明”的专有权,“欧普”是原告商标的主要部分。被告曾在其产品上使用相同的字符,并使用类似的商标构成。被告的使用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商标权。因此,发现侵权。
    在确定商标的主要内容时,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也考虑商标免责声明。例如,在2018年的一宗案件中,所申请的商标为“五联塑料件(武联塑料件)”,其中“塑料件(塑料件)”被取消,引用的阻碍注册的商标为“联塑(联塑)”。法院在(2018)京73行初3265号判决书中指出,塑料件是日常生活中的常用产品,相应的``塑料件''一词是通用的描述。有关公众不会在商标识别或比较过程中将三个字符的术语分成单个字符。另外,商标的所有者在争端中,“塑料件”一词不具有专有权。因此,有争议商标的主要内容应为“五联(武联)”一词。由于商标的主要内容(即争议商标的“五联”和引用商标的“联塑”)之间存在明显差异,法院裁定,商标彼此之间并不相似。
    实际上,商标中主要元素与其他装饰性或描述性元素之间的界限并不总是很清楚,这使审查员难以归类。另外,人们认为,要素的分类可能是主观的,并且在不同的检查者之间可能会有所不同。在相似性比较中,次要元素可能会被误认为主要元素。从上述情况来看,很明显,将适当的商标免责声明放弃对商标的非区别性或较少区别性部分的专有商标权可以作为线索,以帮助审查员识别商标的主要内容,从而有助于准确比较相似度。
    商标免责声明的目的是在商标所有者与相关公众之间寻求权益的平衡,以便所有市场参与者可以在商品和服务中使用非专有的描述和通用元素,而不必担心他人的侵权。商标权。作为权利持有人,商标所有者可以放弃其对商标某些部分的权利。尽管在立法层面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过去的几年中,通过各级法院的判决,对商标免责声明的作用和效果的共识逐渐形成。商标保护基于商标整体性原则。甲商标声明不一定被认为是相似性比较中排除的否认的部分。如果免责声明部分在商标中没有扮演重要角色并且不属于任何禁止性情形,则免责声明将突出显示商标中的主要元素,从而有助于确定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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