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告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来推广
根据台湾《商标法》第36-2条,如果商标所有人或经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将商品以注册商标的形式投放到国内或国外市场,商标所有人无权要求此类商品的商标权。该规定适用于台湾商标权用尽的原则。根据此规定,在首次销售后,无论是购买了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购买者希望转售该商品,还是希望将其用作彩票游戏的奖励,该商标所有者无权以注册商标来干扰买方对商品的使用。但是,购买者是否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在广告中促销商品,这在台湾尚未解决。
知识产权法院在最近的一项裁决中裁定,使用他人的商标来宣传广告彩票游戏中的奖品,不能用于商标侵权。
在本案中,被告将商标所有者的产品用作其彩票游戏的奖品。该商标拥有者声称,被告未经授权使用的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在广告材料,如横幅,贴纸和广告牌,构成商标侵权。
首先,法院指出,根据台湾《商标法》第5-1条和第5-2条,“商标的使用”是指在贸易过程中能够识别该商标的以下任何行为由相关消费者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指标:
(一)在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使用商标;
(2)拥有,展示,出售,出口或进口前项所指货物;
(三)在与服务提供有关的物品上使用商标;要么
(4)在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商业文件或广告中使用商标。
法院进一步解释说,为了满足在商标侵权中可实际使用的要求,商标所有人有举证责任证明被告有意图在贸易过程中使用商标。此外,商标所有人必须证明被告积极使用商标来表明其自己的商品,并且该商标能够被相关消费者认可为商品的标志。
鉴于上述情况,法院指出,被告在彩票游戏广告中显示了自己的商标和商业名称。总体而言,法院认为,使用注册商标的目的仅是表明商标所有者的产品被用作彩票游戏的奖品,而不是表明被告自己的产品。最后,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可用于诉讼,因此,被告不承担商标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