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前终止的情况下,权利人如何证明商标使用
俄罗斯民法第1486(1)规定,“法律保护的商标可在关系到所有商品或货物的一部分被提前终止,对此的的个人化的商标被注册,由于非连续三年使用该商标”。
当发现第三方商标相同或容易混淆时,提前终止是维护权利人利益的一种常用方法。
第1486(3)条规定,使用证明的责任由权利人承担,这在实践中并不总是可能的。权利人必须以商标证书中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形式,证明其在每个产品或服务中的商标使用。而且,与确定原告在商标的早期终止中的利益的过程相反,在分析使用权利人商标的商品清单时,没有考虑商品的统一性。
但是,根据俄罗斯最高法院的说法,在证明使用时可以考虑与驰名商标有关的统一性。在这里,权利人不仅要提供使用的证据,也证明了其受欢迎程度“不是抽象的,而是相对于商品和类似于那些为它服务商标未实际使用,这样的名气商标当用于特定商品时,在消费者眼中被分配给其他未使用该商标的商品。”
在解释第1486条的规定时,“商标的使用”的定义与第1484(2)条的定义一致。但是,商标的使用方式清单是不限成员名额的,允许在将商品与其他商品一起进入民用流通时使用名称。
第1486(2)条没有规定必须在要被视为使用的产品上直接标记商标。例如,当证明服务商标相对于已注册的服务使用了商标时,权利持有人必须提供带有个性化证据,并标明实际提供的服务。例如,如果在服务地点的标志上使用了商标,则有资格将商标用于这些服务的个性化。
此外,如果没有确认将商品引入民用流通,那么在证明商标使用时,提交第三方许可协议结论的证据不足:
“根据《调查》第38段中的解释,为适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86条的规定,没有考虑到权利人对商标(服务商标)的任何使用,但仅执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84条第2款中规定的与民用流通中引入商品(服务)直接相关的行动。因此,仅就缔结与ICGS第28类“比例车辆模型”的商品有关的商标使用达成许可协议的事实,而没有证实将此类商品直接引入民用流通,这一事实不足以确认其使用。的的商标为适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86条。”
此外,第1486条规定:“承认商标的使用,包括改变其独立要素使用商标,这不会改变商标的本质,也不会限制对商标的保护” 。
因此,权利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必须遵守以下条件,证明:
通过第1484(2)条提供的方法,将商标用于其注册的《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中的商品和/或服务;
引入民间流通并将带商标的商品带给消费者;
以注册形式申请商标;
在争议的三年期内使用商标。
知识产权法院是俄罗斯的一个专门司法机构,其判决立即生效。因此,不可能上诉或复审该案件并提出新证据。在这一点上,在初审法院审理案件时以及在证明商标的真实使用时,权利人应尽可能谨慎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