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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耳其商标法的主要发展和预测-2020
    商标法在过去一年中继续缓慢发展,而2020年1月标志着工业产权法典第6769号(“ IP法规”)的第三年完成。
    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üRKPATENT”或“该局”)发布了指南,旨在使基于绝对理由的审查更加清晰,并且将在2020年上半年宣布一项新指南。TüRKPATENT的反对裁决现在,在引入了不使用辩护的情况下,上诉阶段更加可预测。TüRKPATENT最近采用了一种新软件EPATS,该软件要求所有交易都以电子方式进行。希望能对从业者提出的起诉和审查商标的档案历史提供帮助。
    上诉法院对《知识产权法》所引入的各种新规则的指导尚不可用,因为根据《知识产权法》确定的大多数案件由于法院诉讼程序的冗长而尚未提交上诉法院。但是,一审法院会彻底执行那些没有歧义的新规则,包括不使用辩护,并在侵权诉讼中登记使用辩护。
    本文涵盖了与实施IP法规引入的一些新规则有关的问题,例如由于默许导致的权利损失和侵权中的注册使用抗辩,以及有关在该法规下保持相同或相似的概念的最新判例法。 IP代码,例如弱商标的保护范围和商标的通用名称。
    本文概述了以下主题:
    侵权默许导致的权利损失
    在实施《知识产权法》之前,由于默许原则导致的权利损失在土耳其法律中没有得到规定。但是,上诉法院已开始根据土耳其《民法》(“ TCC”)第2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滥用权利的情况,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适用该原则。 ,这些已成为判例法的先例。
    在上诉法院的决定中,默认原则下的评估是在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的范围内,对以下标准进行评估后确定的,即默认权的态度和对先前权利的反应知悉侵权之后,侵权人对商标的投资强度,在相关行业中引入商标的促销活动的分量,以及使先前的权利人知道的可能性侵权。上诉法院认为,不可能为承认因默认而造成的权利损失设定明确的时效期限。
    在实施《 IP规则》之后,由于默许导致的权利损失已成为商标无效行动的明确规则。《知识产权法》第25/6条规定,如果商标所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后注明日期的侵权商标的使用,但连续5年以上未对这种使用采取行动,则商标所有人除非随后的商标是恶意注册的,否则将无法基于其先前的商标注册要求其后的侵权商标无效。
    尽管《知识产权法典》仅就商标无效诉讼的默许造成的权利损失原则做出规定,但在学说中普遍认为,应继续根据惯例将因默许原则导致的权利损失实施继续用于商标侵权案件。根据以前的法律。关于该学说,存在着一种论点,即没有确定的时间段允许因商标默许而丧失权利侵权案件,时效期限可能会大于或少于五年,具体取决于案件的情况。另一方面,还有其他论点认为,时效期限不得少于五年,而时效期限应视情况而定。
    在《知识产权法典》生效和上述发展之后,上诉法院如何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解释由于默许造成的权利损失,这一点变得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最近的裁决与在实施新的《知识产权法》之前提起的诉讼有关,以及是否废除了《法令》,目前尚不知道上诉法院的实施将如何影响这一做法。与商标保护有关的第556号适用。
    考虑到由于默认原则导致的合法权益受权利损失的保护,我们认为上诉法院以前的做法应当继续,商标侵权案件因默认而造成的权利损失的时效期限应根据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每个案例的情况。我们进一步认为,在侵权诉讼中,不应寻求无效案例所需的最短五年期限,并且根据每个特定案例的具体情况,期限可能不超过五年。因此,我们呼吁商标所有人不要保持沉默,对被指控的侵权者及时采取行动,尤其是在他们知道侵权及其默认情况下,很容易被证明。
    弱商标的保护范围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4条,标牌应与众不同,以便从商标保护中受益。独特性是确定商标保护范围的重要因素,并且商标的保护范围会根据构成商标的组件的独特性水平而有所不同。
    由非区别性组成部分或识别性较弱的组成部分组成的商标称为“弱商标”。尽管“强”或“弱”商标的区别没有法律依据,但在确定在理论和司法裁决中应给予该商标的保护范围时,它被视为必不可少的区别。
    欧洲法院(CJEU)和欧盟知识产权局(“ EUIPO”)的理论认为,弱商标的保护范围不广,这与具有鲜明特色的商标不同。注册弱势商标的人必须忍受第三方使用类似的标志,这可能会导致与该商标混淆的可能性。实际上,添加次要成分足以使商标彼此区分开。即使是注册为商标的商标,一个人也不可能拥有绝对权利。
    就此而言,上诉法院(CoA)在日期为2013年10月2日的较早判决中裁定,已为与珠宝有关的商品和服务注册的BLUEDIAMOND商标应无效,因为这可能导致与珠宝的混淆。 DIAMOND,DIAMOND MUCEVHERAT(“mücevherat”是指珠宝)和NACI DIAMOND的较早日期商标,涵盖与珠宝有关的商品和服务。在评估了被告的指控并确定“钻石”在与珠宝有关的商品和服务方面具有较低的独特性后,CoA承认商标之间的区别不大,并裁定商标将向所有者授予所有合法权利,除非因取消诉讼而做出最终的取消决定。根据CoA的先前方法,商标持有人将有权使用其商标注册所产生的所有合法权利,并且可能不会因为标志的描述性或弱点而受到限制。批评CoA的这种方法的理由是,如果以任何方式将其描述为商标,则描述性短语和通用名称将具有绝对权利。
    在审查了CoA的最新裁决后,很明显法院采用了不同的方法,并且由于CoA发布了许多决定,确定了包括描述性短语在内的商标混淆可能性评估的基本原则,因此这些决定已经确立。先例。CoA在2015年做出的一项决定中指出:“弱商标的保护范围必须缩小……总之,从描述性短语或指定性质的短语中鼓舞而来的商标是弱商标。只需稍作更改,就可以消除这些商标之间混淆的可能性。”在2017年的一项决定中,上诉法院再次表示:“商标是从不被垄断的描述性词语中汲取灵感而形成的,是弱势商标。”
    以类似的方式,CoA在2019年12月18日关于覆盖第34类商品的“ CHESTERFIELD BLUE LINE”和“ BLUE LINE”商标的最近裁决中,维持了地方法院的裁决,该裁决指出:“尽管作为诉讼依据的商标自注册以来就必须受到保护,但是注册具有低鲜明性的短语的人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BLUE LINE在第34类烟草和烟草制品中的区别性很低,并且添加CHESTERFIELD足以区分商标。因此,商标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CoA在其决定中指出:“考虑到BLUE LINE在第34类烟草和烟草制品中的独特性很低,因此需要维持地方法院的裁决。”
    CoA的这种做法符合CJEU和EUIPO的决定,对弱势商标必须有更明确的保护。在评估包含相同的低专有词组的两个商标之间出现混淆的可能性时,应根据每种情况的情况来评估非常见要素对相似性的影响。
    商标局决定的准确性评估
    根据土耳其商标法,对该局决定的准确性进行评估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安卡拉第二知识产权法院最近发布的一项反对上诉法院(CoA)裁决的裁决构成了一个显着的先例,阐明了这一问题。
    TüRKPATENT也将较早商标的所有者记录为驰名商标,他对较晚且令人困惑的相似申请提起诉讼。
    该商标局最终拒绝了异议,并决定注册该申请。反对者对劳工局的最终决定提出了取消诉讼。安卡拉第二知识产权法院同意了该局的做法,并拒绝了该诉讼,理由是申请人优先于反对者,并且即使申请人的较早商标由于不使用而被撤消(追溯)也有效。劳工局当时决定反对派;因此,应将其视为申请人所享有的既得权利。
    反对者对当地知识产权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CoA维持反对者的上诉,指出尽管反对者争辩说,在向商标主管机关提起上诉审查期间已取消了申请人的较早注册,但商标局并未要求当事方提供有关此无效程序的其他信息和文件,因此驳回了上诉。在最后行政阶段提出反对。
    根据CoA的推翻决定,该案已在当地法院重新记录。结果,安卡拉第二知识产权法院决定坚持第一个裁决(对申请人有利),不遵守CoA的驳回裁决。当地法院解释说,申请人的较早商标在主管局发布决定之时是有效的,因此,主管局也正确地考虑了这些商标,尽管这些商标已被取消(甚至追溯至–之前的日期)。办事处的决定)。当地法院补充说,该商标局无需等待法院的裁决完成和/或要求当事方提供这方面的信息。
    通过该裁决,安卡拉第二知识产权法院确立了该局裁决的准确性应根据有争议的裁决日期的情况进行评估,并严格限于此。这意味着该局无需等待可能严重影响引用为异议理由的先前商标的有效性的未决诉讼的结果或调查其状态。
    当地法院的裁决不是最终裁决,该案将由CoA大会进行审查,以便作出最终裁决。
    审计委员会大会的最终裁定非常重要,因为该部门可确保判决的统一并消除审计委员会不同分庭的意见之间的不一致之处,因为地方法院的裁决不具有约束力,因此由于尚未完成。
    在大会作出最后裁定之前,我们期望劳工局的作法将保持不变,并且它将继续根据决定日期的情况作出决定,而不要求当事方提供以下方面的资料:相关商标的有效性。
    考虑到CoA的方法,建议立即将有关商标无效的法院最终决定提交给Office,以期将相关商标从注册管理机构中删除。即使有关商标不再有效,但在商标局继续存在商标注册局的情况下,例如在本案中,就商标局的决定准确性而言,商标局的注册管理机构记录也可能非常重要。
    侵权诉讼中的注册使用抗辩
    根据商标法令时代建立的已解决的上诉法院(“ CoA”)判例,该判例于2017年1月10日颁布新的知识产权法典第6769号(“ IP法典”)后终止,接受基于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侵权,无论该使用是否与高级商标注册造成混淆和侵权。
    由于这些先例,基于注册商标权的使用为其所有者提供了绝对的保护;换句话说,豁免权以及因此没有针对使用注册权利的初步禁令,侵权索赔被驳回。权利受到侵犯的高级注册的所有者必须首先取消对方的注册或使之无效,然后可以针对该使用提出侵权索赔。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期间发生的损失也属于超限范围,因此无法得到赔偿。
    这项基于注册商标的“权利”遭到了严厉批评,因为它通过不诚实的申请引起了对注册系统的滥用。即使使用显然会造成侵权,但如果能够以某种方式获得注册,它也会受到“法律”保护。
    随着IP法规的颁布,基于CoA案例的“使用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原则已经失效。《知识产权法典》第155条规定:“商标,专利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持有人不能在优先权持有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中以其注册权作为抗辩”,并明确规定注册商标将不起作用。作为其高级拥有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中的有效辩护的所有者。
    从业人员普遍欢迎《知识产权法》引入的这一规定。在最初的几个月中,初审法院,甚至是专门法院都被禁止执行该新规则,但在2018年3月14日的裁决中,伊斯坦布尔地方上诉法院第十六民事庭实施了新规则。将IP规则裁定为悬而未决的冲突,并授予了有利于索赔人的初步禁令,仅确认可以防止使用注册商标。我们已经知道,自那时以来,一审法院更普遍地遵循该裁决,尤其是,该规则的实施对于民事知识产权法院似乎不是问题。
    简而言之,根据《知识产权法典》第155条的规定,在法律诉讼中不再可以将注册权作为对高级商标的抗辩,并且可以防止其使用。
    另一方面,这一新规则确实意味着我们认为通过商标注册获得的“绝对保护”不再可用。也就是说,即使商标已获得注册授权-在异议期内没有任何问题-且真诚地,高级商标的所有人也可以主张使用该注册商标会对其商标构成侵权,并要求获得禁止使用该产品的初步禁令和/或侵权裁决,但不要求取消注册商标或使注册商标无效。
    因此,尽管《知识产权法典》第155条为侵权注册,尤其是出于恶意注册的侵权注册引入了有效的解决方案,但也使注册商标赋予其所有人享有绝对保护和使用权的充分的安全意识无效。的注册商标是合法的。现在比以前更加重要的是,人们在选择商标时要进行尽职调查,利用可能会发现较早相似商标的注册搜索,并在申请注册和开始使用之前要求进行法律评估。
    避免商标的杀菌
    旧法令第42/1(d)条规定,如果商标所有人由于商标所有人的行为而成为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则可以对商标提出无效诉讼。
    知识产权法第26/1(b)条中保留了相同的规则,以作为撤销的依据,而不是作废的依据,并且措词也有所不同。根据第26/1(b)条,如果商标由于商标所有人未履行其商标而成为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则商标局可以应要求撤销商标。行为,或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92条,法院应使用撤销商标局的授权,直至10.01.2024。
    IPC澄清了所有人的“行为”,以包括所有人的活动和不活动,第556号法令对此没有明确的措辞。
    在《法令法》生效时提起的无效诉讼中,上诉法院(“ CoA”)在其2014年10月15日的判决(E. 2014/5775,K.)中解释了申请人的行为范围。 2014/15593)。
    在其决定中,辅酶A,首先,确定总的原则是,即使一个商标成为通用的的这种通用商标应该是活动或拥有者的活动的结果,为了使商标将被无效的,因为它的通用特征,并将文件退回一审法院重审。
    知识产权法院通过评估和讨论商标所有者提交的所有证据并获取专家报告,进行了详细的复审。因此,知识产权法院裁定该商标为通用商标。但是,所有者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其商标因通用而无效。
    农委会决定加强了原则,即无效商标,由于其一般性词语应该是可能的,只有在的genericide商标已导致从商标所有者的行为或不采取行动。为了确定这一点,CoA规定,法院应首先确保双方提出的证据和信息以及所获得的专家报告足以做出决定,然后应深入评估和讨论该信息,证据和调查结果在专家报告中。
    该决定表明,商标所有人应非常小心其商标名称的使用,应在知情的情况下针对这种使用采取行动,并应记录为避免因商标通用而撤销商标所采取的措施。由法院。
    这些决定为解释《知识产权法》第26/1(b)条提供了指导,因为该条与以前的规则非常相似。
    不使用辩护在刑事案件中的影响
    根据IP法规,本法律提供的商标保护是通过注册获得的。但是,尽管必须进行注册以保护商标所有者的权利并向第三方主张其权利,但这可能是不够的。
    实际上,商标必须在土耳其真正用于其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但是,如果商标在注册后五年内未真正使用过,或者连续五年被中断使用,则可能面临被注销的风险。
    根据这种使用条件,还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9/2条规定,可以要求商标使用证明;也就是说,如果基于异议的可能性在异议中主张不使用抗辩,则作为异议理由的商标在土耳其注册的时间为异议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至少五年商标。第25/7和29/2条规定,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则在无效和侵权诉讼中也可以主张不使用辩护。
    这些规定的意义在于,只有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异议程序以及无效和侵权诉讼中提出不使用的抗辩。但是,有必要通过基于商标侵权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双重区分来解决非使用辩护。
    知识产权法典第29/2条规定:“可以提出第19/2条的规定作为对侵权诉讼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应以采取行动的日期作为确定使用期限的五年期限的依据。”,如果明确承认在基于商标侵权的民事案件中,可以主张不使用抗辩,作为被告的请求。另一方面,在第30条中没有关于刑事规定的规定。
    因此,在实践中,“不使用商标是否是有罪不罚的原因之一,以及是否可以由刑事法院依职权对其进行评估”这一问题已成为最重要的问题,并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根据一种意见,如果以符合取消条件为由对侵权商标提起未决的撤销诉讼,那么刑事法院应等待该诉讼的结果。根据另一种意见,如果五年未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并且违法者提出抗辩并证明不使用该商标,在起诉或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者的行为将被视为合法。无需花时间提出取消诉讼并等待诉讼结果。
    在最近的一宗案件中,刑事法院裁定,由于该商标已经注册了五年以上,并且在过去五年中土耳其一直没有在有争议的产品中连续使用该商标,因此应采取经刑事法院考虑,依职权和侵犯商标罪的条件尚未得到满足,但由于所扣押的产品是假冒产品,因此应适用不正当竞争规定。
    在这一点上,应该强调的是,未使用的防御被明确规定为“请求”。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刑事法院将商标的使用视为民事法院进行了评估,认为不使用抗辩是反对,而不是辩护,并得出结论认为,商标侵权罪的条件尚未以取消商标的条件已满足为理由而被满足,我们认为这是有罪不罚的理由,无需采取取消行动,而且我们认为这与法律不符。
    关于程序法,请求只能由权利人主张,不能由法官依职权评估,不终止权利,只能阻止其执行。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基于侵犯商标权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不使用抗辩,但由于对《知识产权法》的明确规定,在刑事案件方面,不能在起诉或刑事诉讼中主张不使用抗辩,当然,检察机关或刑事法院也不应考虑到这一点。
    反对意见超出了立法者的意愿,因为如果满足条件,在无效和侵权(民事)案件中也可以主张不使用辩护。由于没有提及刑事案件,因此在刑事案件中不能考虑不使用辩护。
    但是,如果有可能影响该刑事案件的悬而未决的撤销行动,因为由于具有追溯效力的撤销裁决,该犯罪者的行为可能会被排除在商标侵权之外,所以刑事法院等待结果是正确的决定。取消动作。
    土耳其色标的最新实践
    IP法规于2017年1月10日生效的主要变化之一是对非传统商标,尤其是彩色商标。尽管也可以在更改法律之前注册颜色标记,但实际上,不可能在申请表中使用国际认可的颜色代码,因此在单独的请愿书中提到了颜色代码,并考虑了申请作为记录中的“设备商标”。因此,在土耳其专利商标局(商标局)的记录中并未特别标识出带有颜色标记的商标,这实际上在实施商标时会造成不确定性。
    IP代码生效后,有关非传统标记的实现方式,彩色标记发生了变化,并且可以通过指示Pantone代码使用彩色标记来提交应用程序。
    在申请表中。必须明确声明该申请带有颜色标记。必须在商标部分的名称内指定Pantone代码,并且注册申请的颜色必须显示在商标样本部分的下面,而为此保留的空间中不得有无色部分。该商标的样品也不能由任何帧。
    在评估颜色标记的独特性方面,必须从两个方面进行,一个是“由单一颜色组成的标记”,另一个是具有颜色组合的“标记”。”
    公认的是,与具有多种颜色组合的标记相比,由单一颜色构成的标记具有较少的特征。在这方面,类似于商标局的先前实施,必须以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类型的商标已经通过使用获得了独特性。此外,在传统商标中采用类似的方法时,如果颜色通常用于该行业或具有对商品/服务具有描述性的特征,则通常认为颜色是特定商品/服务的描述性使用该商标的标记,例如“黄色”表示柠檬味产品,或“绿色”表示薄荷味产品。
    此外,如《商标审查指南》所述,公认的是,在色彩上提供广泛且排他的权利不符合平衡的竞争体系,因为这可能导致单个企业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因此,必须考虑公共利益,以确保其他企业在与要注册的商品/服务种类相同的商品/服务上,不受颜色使用的不公正限制。
    因此,尽管可以向土耳其商标局提出单一颜色的申请,但与以往的做法类似,这些类型的申请通常会在绝对审查期间被拒绝,并且除非获得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独特性,否则在上诉阶段也很难说服审查员。
    关于具有多种颜色的标记,与具有单一颜色的标记相比,这些类型的标记被认为具有更高的独特性。在确定带有颜色组合的商标的独特性时,要考虑以下标准:颜色组合是否在相关产品或服务领域中常用?是否具有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功能质量;颜色是否仅被视为装饰元素;以及商标在产品原产地名称方面对相关消费者的影响和印象。[1]
    另外,尽管不是强制性的,但是建议申请人为构成颜色组合的标记指定包括颜色组合的颜色的位置和分布比率。
    如果未按照预先确定的整体顺序形成颜色组合,则由于存在许多可能的变化,因此无法满足在注册表中明确和明确显示保护对象的标准。这些说明必须符合显示内容,并且不能扩展保护范围,因为保护范围仅由显示内容确定。
    伴随着上述颜色标记的变化,注册边界变得更加清晰,公司所有者已开始为其实体和/或品牌的颜色提出新的申请,以增强其品牌的视觉独特性和难忘性, 产品和服务。因此,在IP代码生效后,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交带有颜色标记的申请数量有所增加。
    新商标审查指南
    TüRKATENT于2019年9月30日发布了《新商标审查指南》(“该指南”)。该指南定义了在2017年生效的《知识产权法》范围内以绝对理由拒绝商标审查的标准。
    该指南更新了自2011年以来生效的先前指南,阐明了《知识产权法》中解释的绝对拒绝理由的原则,并提供了该局决定的一致性。
    该指南包含许多示例,其中包括劳工局和法院的决定以及欧盟的最新发展。尤其是,详细讨论了有关描述性的第5/1(c)条和有关与高级商标或商标申请的难以区别的相似性的第5/1(?)条,并提供了许多示例。
    尽管本指南包含详细信息和许多示例,但突出显示的要点总结如下:
    关于商标在注册管理机构中的表示,它指出,由于不需要图形表示,因此上传视频和语音记录就足以作为声标的应用。此外,要突出显示的是,对于颜色标记应用程序,必须完整填写颜色示例的部分,并且必须指示“ Pantone”颜色代码。
    关于“区别性”和“描述性”,指出了评估商标申请应考虑的主要标准,并强调指出:i)应与商品和服务一起对注册商标进行评估。属于应用程序主题的服务; ii)应整体评估应用程序,并且iii)应考虑目标消费者的看法。提供了许多示例,包括文字标记,标语,设备标记,颜色标记,颜色组合标记,语音标记,运动标记和商标,包括INN等。和
    与高级商标或商标无明显相似性申请中,指定主管局将对相同或不可区分的商标进行职权相似性评估,并强调:i)如果有两个复合商标正在评估中,则该商标留下的总体印象将是考虑到:ii)如果有一个复合商标和一个非复合商标被评估,则将根据其独特性进行评估,iii)商标的独特性水平,例如低中高确定保护范围时要考虑到这一点。提供了许多商标的相似性的示例,包括短语OPT?MUM,GLOBAL,STAR,BY,THE,MY,GROUP,EURO PLUS,SMART,EXTRA,PURE,SOFT和LIFE。
    该准则有助于塑造做法,并提供了劳工局决定的一致性,尤其是在劳工局上诉委员会之前。商标局目前正在根据该指南的第二部分进行工作,该第二部分将基于相对的理由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预计将在2020年第二季度或第三季度发布该出版物。我们预计,该第二指南将继续为商标申请提供帮助。通过向审查员和从业人员提供指导来进行实践,这有望导致劳工局做出高质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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