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商标法的改革
2018年12月11日,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德国商标法现代化法案》,该法案取代了2015年12月16日(TMD)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EU)2015/2436。《现代化法案》分两个步骤生效:
第一部分于2019年1月14日生效,引入了新的商标类别(证明商标),新的商标类型(位置标记,示踪标记,图案标记,运动标记,多媒体标记,全息标记)以及新的绝对依据。拒绝(与先前受保护的原产地标记,受保护的地理标志,葡萄酒的传统术语,有关食品的传统特色以及受保护的品种名称冲突)。
第二部分于2020年5月1日生效。现在,由于在德国专利商标局(GPTO)之前的权利冲突而进行对抗性撤销和无效诉讼。TMD的换位是在《德国商标法现代化法案》第二部分生效时结束的。
1.截至2020年5月1日的主要修正案
于2020年5月1日生效的修正案特别适用于取消程序(撤销和/或无效程序)。除了由于拒绝和撤消的绝对理由而对诉讼进行调整之外,还引入了由于先前权利冲突而导致的无效诉讼。撤销和无效程序的规定适用于德国商标,并在其保护范围延伸至德国的情况下相应地适用于国际注册。
现在,可以继续撤销程序-特别是由于缺乏真正使用而宣布撤销的程序-以商标所有人提出异议后在GPTO进行的对抗程序。这是仍然可以接受的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的替代方法。但是,对于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有关的撤销程序,GPTO拥有专有权。这构成了与欧盟商标法的进一步融合,在欧盟商标法之前始终可以进行对抗性诉讼,以宣告撤销欧盟商标。与欧盟商标法相反,德国商标法律没有规定针对宣布撤销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反诉。但是,由于缺乏真正的使用方式,被告可以提高抗辩能力。
此外,由于先前权利冲突而导致的无效程序现在也可以在GPTO之前进行,不仅像以前那样在普通法院进行。在GPTO之前,此类诉讼仅在商标所有人提出异议后以对抗性诉讼的形式继续进行。在这里,德国法律和欧盟法律进一步趋于一致:由于EUIPO之前的先前权利发生冲突,后者一直为宣布欧盟商标无效提供法律程序。
GPTO在撤销或无效程序中做出的决定可以上诉到德国联邦专利法院。
但是,由于绝对的拒绝理由而导致的无效程序基本上保持不变。GPTO继续保持一审独有的能力。
因此,一方面可以在无效的和/或撤销程序之间进行选择,一方面可以在普通法院上进行,另一方面可以在GPTO上进行选择。但是,不允许启动并行程序。相反,首先启动的程序消除了启动附加程序的可能性。
同样新颖的是,如果第三方在法庭上或法庭外基于所关注的商标受到攻击,则可能加入第三方无效或吊销诉讼程序。但是,必须在引发干预权的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宣布干预(例如,收到基于所述商标的警告信)。
现在,也可应一方要求,在GPTO之前进行撤销或无效程序的听证,而无需任何进一步的要求。到目前为止,只有GPTO确认权宜之计或安排听证会时,才有可能。
对于欧盟或EEC以外的申请人而言,可能特别相关的是,他们现在可能有义务应商标所有人的要求提供担保。与德国专利法中已有的规定类似,审理此案的法院或GPTO(视情况而定)将行使其酌处权,以确定所提供的保证金的数额,这大概基于相关程序费用。
2.于2019年1月14日生效的修正案–实际迹象和保护的新可能性
改革的第一部分于2019年1月14日生效时,不仅引入了新的特定类型商标,例如全息图标记,位置标记,示踪标记,图案标记,运动标记和多媒体标记;相反,现在,“清扫”“其他商标”还允许组合新的商标类型,例如全息图和图案。另外,例如可以仅通过文本描述来定义的“概念标记”通常也现在可以注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在某些情况下注册商标,例如,如果它们实际上起商标的作用,即可以特别用作原产地名称。
也许会想到时尚品牌Abercrombie&Fitch的商店。气味,员工的外表和音乐的选择刻蚀在记忆中,因此,现在可能有资格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冒险的申请人也可以从代表商标选项的自由化中受益。现在,例如,允许通过文字描述(专有地)确定商标(存放包含文字描述的视频以确定商标)现在也可以接受)。在这方面,确实存在对文件格式和大小以及技术规格的详细要求(例如,最大大小为20 MB,对于视频文件,最大分辨率为1900 x 1080像素);但对于最大持续时间或再现表示方式的持续时间没有特定限制。根据GPTO,这些方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虑。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注册资格的一个要求是,复制能够使GPTO和感兴趣的第三方(例如竞争者)清楚,明确地确定要保护的主题。
迄今为止,申请人一直不愿使用新型商标。例如,据我们所知,GPTO尚未提交任何全息图标记申请。如果商标类型的分类/表示不同,主管局将如何处理优先权要求还有待观察。申请人需要牢记,WIPO尚未接受任何新型商标。因此,问题仍然在于,是否有可能通过马德里体系下的国际注册将这些新型商标的保护扩展到其他国家。
另一方面,新的认证标志已经非常流行。GPTO已经收到80多个相应的申请。但是,其中只有六个已注册(例如,“绿色纽扣”是来自公平和生态生产的纺织品认证)。某些申请失败,尤其是因为它们不遵守中立性要求,即所有人和商标使用者在法律和经济上的独立性–或由于他们未能提交有序的商标使用法规。鉴于经常发生的错误,该局现正计划发布有关商标使用的模板规定。据我们所知,GPTO通常还认为使用表示担保的单词组件是有帮助的,例如“测试”,“认证”,“质量盖章”,“测试标签”,“认证”或图像组件,它们表示保证,例如图纸中的“经过测试”的支票。
此外,随着该指令的转换,引入了新的拒绝绝对依据(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受保护的地理标志,葡萄酒的传统用语,有关食品的传统特产以及受保护的品种名称)。在这方面,GPTO可以接受包含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的标志的商标申请,例如,如果在商品和服务列表中相应地考虑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的话。例如,商标除其他外,“ OUZO MAMA”(DE No.302019224892)已注册为第43类中的“旅馆的餐厅经营”,此外,如果提供“茴香酒”,则该酒对应于“茴香酒”的适用规范。受保护的地理标志“ Ouzo”。
此外,自2019年1月14日起,针对异议的异议程序中的使用转移期已取消。这意味着较早商标的潜在撤销必须已经在优先权或较后商标的适用日期之前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在异议程序中提出了不使用的请求。但是,在无效程序中,真正使用的变更期限仍然适用,这意味着,如果提出不使用的请求,商标所有人可能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证明他们不仅在以下情况下真正使用了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也包括对请求作出决定的时间。
此外,现在已将GPTO的“冷静”阶段编入异议程序。但是,它与EUIPO之前的程序不同,因为它可以在程序的任何阶段应要求提供,并且在协议的情况下不支付异议费。
总而言之,我们欢迎德国商标法的改革。尤其令人高兴的是,由于有了新的商标类别和类型,立法显然更加接近当今消费者对商标的理解。当然,相应的申请必然会带来选择新路径时通常存在的不确定性。但是,对于公司而言,从潜在的额外商标保护方面对其知识产权组合进行审核无疑是值得的。在这种情况下,制定投资组合策略时,国家商标可能会重新吸引申请人的关注。
程序上的变化,尤其是在GPTO或普通法院之前进行撤销和无效程序之间进行选择的可能性,无疑会在更大程度上考虑到知识产权所有人以及那些想成为知识产权所有人的需求。
办事处和法院如何(继续)在实践中应用和实施这些更改还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