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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C阐明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引用在先使用抗辩的要求
    在LinMingkai诉Fuyun([2018] ZGFMZ 43,2019年9月3日)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SPC)阐明了根据《商标法》第59.3条引用先前使用抗辩的要求。在这方面,法院指出:
    唯一有资格援引此辩护的人是先前的使用者自己;
    这种使用必须在注册申请和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之前进行。
    此外,SPC首次明确指出地理范围是定义原始使用范围的关键要素。
    事实
    林明凯起诉成都一家家具专卖店(成都富运家具专卖店)侵犯了两个商标,该商标分别于2002年11月19日(3374814)和2009年9月25日(7724167)申请第20类家具。
    成都富运家具店在抗辩中声称,自2001年以来一直使用有争议商标的富运公司已授权使用该商标。因此,成都富运家具店按第59.3条的规定援引了先前的使用辩护。法律。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调查发现,尽管富运公司对有争议商标的使用已经使他们在原告商标注册之前获得了一定的影响力,但证据未能表明成都富运家具店(被告)在申请前就使用了有争议商标。日期。此外,成都富运家具专卖店声称已从富运公司获得的授权涉及另一个商标,该商标是富运公司于2010年注册的另一类商标。
    上诉法院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决,并支持在先使用辩护。法院不仅确认了富运公司的在先使用权,还确认了成都富运家具店已从富运公司获得了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以及该使用权的附加权利。此外,法院认为:
    争议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一致;和
    成都富运家具店没有恶意复制原告的注册商标。
    SPC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在先使用辩护。结果发现,证据仅表明富运公司对商标的先前使用已经使它们在2009年之前获得了一定的影响力,而在2002年之前没有。另外,成都富运家具店是否已获得富运公司的授权无关紧要。
    SPC阐明了引用先前使用防御时必须满足的条件:
    在先使用不仅应早于要求保护的商标的注册申请,还应早于商标所有者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在先使用应涉及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在先使用应涉及与注册商标指定的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商品。
    在注册申请和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之前,在先使用应当使商标获得一定的影响。
    即使在先使用者授权使用该商标,除在先使用者以外的任何人都不能提出在先使用辩护。
    先前使用应保持在原始范围内,原始范围应根据先前使用产生的声誉定义的范围来决定,包括地理范围,使用方法(在线或实体商店)和生产规模。法院补充说,在先前商标影响力不大的地方开设新商店并将实体业务扩展到在线销售可能被认为超出了最初的范围。此外,在确定“超出原始范围”的含义时应考虑生产能力和经营规模。
    评论
    这是SPC迄今为止对商标法第59.3条中的在先使用抗辩的最全面分析。法院澄清了以下要点。
    符合辩护资格的人
    SPC指出,只有先前的用户才有资格引用先前的使用辩护。其他法院维持了由先前使用者授权使用相关商标的人员提出的在先使用抗辩(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江玉有诉富子庙餐饮公司([2013] SZMZZ 37,2013年4月27日))。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可能会影响未来的司法实践。
    事先使用必须在某些关键日期之前开始
    SPC明确指出,事先使用标志应使标志在以下情况之前获得一定的影响:
    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和
    注册人开始使用其商标。
    这不同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中创诉北京起航案中的判决([2015] JZMZZ 588,2015年12月31日),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选定为2015年知识产权案件前十名之一。在此案中,法院裁定:如果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使用标志,但是在商标注册人使用该标志之后,则可以维持在先使用辩护-只要该在先使用是出于善意。
    地理范围是原始范围的因素
    SPC首次在定义原始使用范围时包括了地理范围。实际上,如果所讨论的商标是服务商标(例如,饭店),则很容易提及地理范围的概念。但是,如果将商标应用于商品,如何控制此类商品(尤其是在线商品)的流通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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