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洞察-在线侵权人不能逃避商标侵权
在网站上营销或促销侵权商品,即使在美国商业中未出售或运输这些商品,也要对美国的商标侵权承担责任。
事实
美国新本伦国际有限公司(“新本伦”)是特拉华州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成立目的是在中国经美国法院审判的中国公司在美国经销和销售鞋类和其他产品。侵犯New Balance在中国的商标。New Bunren取得了带有飞鸟图案的程式化“ N”商标的美国商标注册。它使用由这家中国公司设计和管理的网站来显示带有“ N”标记的鞋类。但是,飞鸟的设计在New Bunren的鞋类上并不总是很明显。
New Bunren的网站醒目地将New Bunren描述为“美国经典”,并在其网站上用“ New Balance(China)Sports Goods Co.,Ltd.”字样加上标题的图片。但是,网站上没有价格信息或购买说明,并且该网站未提供“联系我们”表格。New Bunren声称,其产品均未在美国的任何实体商店出售或出售,这使该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出售给美国消费者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诉讼
New Balance Athletics,Inc.在特拉华州美国地方法院对New Bunren提出起诉,指控其商标侵权,商标稀释和不正当竞争。双方动议进行简易判决。
新本人的防线
New Bunren辩称,它没有侵犯New Balance的商标权,因为它没有在商业中使用其“ N”标记。为支持其论点,New Bunren引用了《美国商标法》第1127条,该条规定,当商品“在商业中出售或运输”时,商品在“商业中”使用。尽管New Bunren承认其商品是通过New Bunren网站销售的,但它声称并未在美国商业中出售或运输商品。
决断
法院驳回了新本人的辩护,认为第1127条中“商业用途”的定义规定了可以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标准,而不是证明侵权的标准。注意到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尚未解决此问题,法院遵循了其他几个法院的裁决,尤其是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Rescuecom Corp.诉Google Inc.562 F.3d 123( 2d Cir.2009)。第三巡回的理由是的“商业使用”单元1127下的定义不能用的那些部分调和商标,对于创建责任法案商标侵权和摊薄。《商标法》第1114和1125条规定了“要出售的商品”或“广告”的责任,这些活动是商品不一定在商业中出售或运输的活动。因此,法院指出,New Bunren实际上没有销售任何侵权产品并不重要,因为《商标法》规定的责任可能仅基于广告和促销而产生。
尽管New Bunren辩称其网站从不显示任何定价信息或购买说明,但法院得出结论认为,“并没有要求广告或促销中包含定价信息和购买说明,如广告牌,时尚杂志上的印刷广告,电影,以及名人和有影响力人士赞助的物品穿着。”因此,法院认为,New Bunren的活动相当于在商业中用于商标侵权责任的目的。
法院随后权衡了造成混淆的因素的相关可能性,除其他因素外,基于各个商标之间的“高度相似性”,New Balance的“ N”商标的强度以及重叠部分,发现可能造成混淆。广告形式和贸易渠道。它批准了New Balance关于商标侵权的简易判决动议,并否认了New Bunren的交叉动议。法院还做出了对New Balance联邦商标有利的即决判决稀释;否决了新百伦关于其州法律要求的即决判决的动议,因为新百伦未能单独处理这些要求;发现New Bunren的“ N”标记是假冒产品,New Balance有权获得法定赔偿;并在不损害New Balance要求判给律师费的要求的前提下予以拒绝。
外卖
即使没有证据表明侵权者正在美国商业中出售或运输侵权产品,并且即使侵权者的网站未显示联系信息,定价信息或购买信息,品牌所有者也可以成功起诉美国的在线侵权者说明。在网站上营销和推广侵权商品足以构成商标侵权和摊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