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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宣布商标无效的新的相对理由程序
    2020年将为德国专利商标局(GPTO)的诉讼程序带来商标法领域的重大变化。到2020年5月1日,由于GPTO拥有较早的权利,将首次有行政程序宣布无效。在这些诉讼中,劳工局将审查实质性法律并作出决定。本文对这些程序进行了展望。
    由“ Markenrechtsmodernisierungsgesetz”(MaMoG =“商标法现代化法”)引起的修正案意味着无效的相对依据(较早的权利)现在不仅可以在德国民事法院,而且可以在GPTO之前,在第二次法院中被援用。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FPC)提起诉讼。《商标法现代化法》将于今年上半年生效。到目前为止,GPTO只处理了基于绝对拒绝理由的取消程序。
    但是,与此同时,德国民事法院仍然负责执行较早的权利。有权选择是向GPTO提出请求还是向民事法院提起诉讼。经修订的《德国商标法》第53和55(1)条排除了民事法院和GPTO / FPC的平行双重介入。
    以前的法律框架
    在修改《德国商标法》之前,较早权利的所有者只能通过发起异议程序在GPTO上主张这种权利。唯一的选择是在德国民事法院提起诉讼。
    新程序的结构
    根据最新修正案,在GPTO之前有“主要程序”,包括实质性审查。在进行正式审查之前,即在进行实质审查的过程之前,商标所有人需要提出异议。如果在两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则GPTO宣布商标无效,并未经审查即取消注册。
    GPTO可能进行的异议程序并不排除基于相同优先权的无效宣告申请的可受理性。仅在民事法庭上针对无效的诉讼和基于GPTO之前基于较早权利的无效宣告申请相互排斥,前提是它们涉及争议中的同一事项。与异议程序相反,对无效请求的决定不是由简单的GPTO商标部门做出的,而是由包括至少三个GPTO成员的GPTO商标部门做出的。因此,没有复议上诉,但上诉直接提交给FPC。
    不使用的异议
    不使用的反对意见在本节中有规定。《德国商标法》(修订版)第53条第6款(即不将其用作法律辩护手段)可能继续成为引起争议的讨论的原因。在GPTO之前的异议程序中,对于在2019年1月14日或之后(由于MaMoG)提出的异议,真正使用的“动议”期限不再适用。但是,在由于先前权利的存在而宣布无效的新程序中,适用不同的真实使用期限。如果宽限期(在此期间没有义务使用商标)仅在无效程序的过程中到期,即在提出撤销请求之后,申请人必须(在被告提出异议之后)证明商标已在决定之前的最近五年内被(充分)使用。在相关文献中,该法规部分被认为与要由成员国实施的欧盟商标指令不兼容。
    费用
    原则上,在GPTO和FPC之前进行的无效程序的费用由当事方自己承担;仅在例外情况下,出于公平原因,可能会向其中一方施加成本。目前,针对无效程序的官方固定费用为400欧元,对于声称为较早权利的每个附加标志,费用将增加100欧元。上诉费目前为500欧元。
    下一步/ Outlook
    由于在GPTO之前有较早的权利而宣布无效的新行政程序,是(真正的)替代向德国民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方法,并且是对异议程序行使权利的补充手段。与民事诉讼的可能性相比,时间将说明如何接受这些行政诉讼。此外,即使异议程序和无效程序的主题重叠,先前权利的拥有者是否仍将继续使用异议程序仍不清楚。在这方面,除了诉讼的不同费用外,只有异议诉讼才可以选择向GPTO提出重审上诉而不是向FPC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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