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延长时间的实践变更
2020年1月17日,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商标分局(“CIPO”)发布了新的实践通知,要求延长时间以回应审查员的报告(“实践通知”)。可以通过单击此处的《实践声明》来预期对加拿大商标申请的起诉策略产生深远影响。
根据以前的做法(即,关于2020年1月17日之前发布的审查员报告),CIPO通常允许申请人要求延长六个月的时间,以对审查阶段发布的每个审查员报告作出答复。这意味着申请人通常可以指望从审查员报告之日起最多一年内做出答复(即审查员报告中允许的六个月,再加上六个月的时间延长)。但是,根据《实践通知》,除非申请人表现出特殊情况,否则将不会延长对2020年1月17日或之后发布的审查员报告做出回应的时间解释为什么在审查员报告中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无法提交适当的答复。对检查期间发出的检查员报告的适当回应是解决检查员报告中提出的所有异议,要求或要求的答复。重要的是,《实践通知》承认,有异议可能导致第37(1)(b)(可注册性),37(1)(c)(权利)或37(1)(d)(特殊性)的拒绝根据《商标法》,申请人需要更多时间来考虑异议并提出适当的答复,这是一种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时间。此外,《实践通知》还规定,如果申请人正在收集足以证明商标合理的证据,在申请的提交日期具有显着性,它也构成了可以延长时间的特殊情况。但是,至关重要的是,在这两种情况下(但仅在这两种情况下),《实践通知》明确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起诉期间只能出于该原因要求延期一次。
《实践通知》中提供的其他可能的“例外情况”示例包括:
商标代理人最近的变更;
有关人员无法控制的情况(例如疾病,死亡,事故);
可以克服优秀审查员报告中引起混淆的申请或注册商标的转让;
涉及被引的共同未决和涉嫌混淆商标的异议程序;
取消程序涉及被引称的令人困惑的注册商标;
与官方商标的公共权力持有人进行谈判的同意;
申请人正在等待国际局通知已创建分区国际注册,该注册已针对原始议定书申请所基于的国际注册向加拿大提出了分案申请。
如果申请人未能在审查员报告提供的答复期限内的六个月内提出适当的答复,以解决审查员的疑虑,或者如果CIPO未考虑延期请求中提供的理由来证明延期是正当的届时,将发出违约通知。如果在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内(通常为两个月)未解决默认问题,则申请人可以将申请视为已放弃。
今后的申请者必须注意获得延长时间并根据需要调整实践的能力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