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商标行政案件统计分析
在2019 8月2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TRAB),也就是现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的一部分,(1)发布了其决策,是在2018年向法院质疑除此之外的分析分析,商评委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取消案件中证据的可采性提供了评论。
统计
TRAB在2018年判决的商标案件总数为265,200件,比2017年(168,900件)增加了57%。
2017年,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中,被质疑的判决所占百分比为5.5%。2018年下降到4.3%,几乎与2016年持平。
TRAB注意到,尽管在过去三年中其裁决的判决数量有所增加,但挑战的比例稳定在5%左右,这表明行政机构和司法部门已在重大法律事项上达成共识。
总共有4,120项判决在北京高等法院受到进一步质疑,有420项判决直达最高人民法院(SPC)。
2018年,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有争议的TRAB裁决的26.7%,而在北京高等法院被驳回之前,有33.3%的上诉被驳回。
在2018年法院驳回的所有判决中,一审法院因情况变化而驳回了1,205起,二审法院又撤销了350起,分别占42.4%和28.2%。发生A“情势变更”当在先权利(即商标申请或注册的)由中国引商标局(商标局)拒绝一个注册商标申请被取消。因此,商评委指出,除了因情况变化而撤销的裁决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的裁决的比例也很低(15.4%)。
情况可能会稍后发生,直到最高人民法院重新裁决为止;在收到的354项重新判决书中,最高法院驳回了TRAB在35宗案件中因环境变化而做出的决定(9.9%)。
TRAB进行了更详细的分析,分析了法院为何推翻其判决,并在相关判决类型之间进行了区分。
驳回的审查对应于商标局出于绝对理由或最常见地是引用在先权利而被商标局拒绝的基本情况。
审查不赞成注册的情况对应于CTMO裁定赞成异议,并将此决定移交给TRAB进行审查的情况。
无效声明对应于直接提交给TRAB的无效动作。
取消审核对应于CTMO关于不使用取消的决定,该决定已提交TRAB。
图5显示,审评针对反对派作出的CTMO裁决的TRAB裁决很少被法院推翻。如果不考虑情况变化,在审查拒绝的情况下,该百分比甚至更低。
但是,在法院败诉的无效和撤销案件的比例要高得多,这表明该机构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上与司法机构意见不一致。
TRAB列出了2018年和2017年一审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
2018年,由于情况变化造成的案件损失比例显着增加,而由于商标相似性认定造成的案件损失比例在2018年大幅下降。
情况变化
TRAB指出,情况的变化是导致一审法院否决其裁决的主要原因。
这已经引起了住宿手续的问题:如果在是否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商标应注册是对之前是否直接队伍商标引述由商标局仍然有效或将被拒绝,无效或者被撤销,为什么要TRAB急于确认驳回申请商标吗?为什么不等到解除注册障碍或确认注册有效之后再等待?
TRAB驳斥了有关机构应暂停对引用商标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驳回复审案件的裁决的理论。相反,它坚持认为立即做出决定是一种高效,务实的做法,可以满足申请人对迅速授予商标权的期望,并且符合严格的法定决策时限。在机构权衡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之后,必须保持这种做法。
仍有争论的空间,并希望有建设性的主张。
首先,可以观察到,在这种情况下,问题不是迅速授予商标权,而是拒绝它。因此,紧迫性不是问题。
其次,实践表明,由于TRAB拒绝中止程序,必须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及最终由北京高等法院或SPC)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持商标申请的存在。只要所提到的障碍最终没有得到解决。这导致大量诉讼,时间和费用,而如果TRAB等待做出决定,则可以避免所有这些诉讼。
但是,当TRAB注意到法律对其裁决施加了严格的时限时,它是正确的。因此,解决这个难题的方法可能是,将决定中止程序的决定视为一项决定,因此符合法律的要求。一旦搁置,该案件将被记录在未决案件清单中,并在情况发生变化或确认情况不会改变时最终予以处理。
确定商品和服务的相似性
TRAB注意到,由于对商品和服务的相似性存在不同发现而在法院诉讼中损失的案件比例从2017年的5.4%增加到2018年的6.2%。它主要归因于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不一致之处,举例说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矛盾结论(例如,在一个案例中发现袜子与服装,鞋类和帽子相似,而在另一案例中发现袜子与服装,鞋类和帽子相似)。
TRAB提供了对可能有助于确定混淆可能性的参数的见解,包括:
相似标记(即相同,高度相似或相似);
商品和服务之间的关联(即高度相似,相似或遥远相似);
其他因素(例如,在先商标是原创且著名的或有争议的商标注册人表现出恶意)。
取消审查程序中证据的可接受性
TRAB将其不使用取消复审决定的否决归因于:
在法院诉讼中提交新证据;
其与法院关于商标使用证据的不同结论。
因此,商评委重申了以下几点。
在审查撤销商标注册的过程中仔细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将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优先原则(2)和经验法则(3)。连续三年不使用。
TRAB对以下证据的可接受性发表了评论。
商标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仅证明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已就商标使用达成协议。TRAB仍必须核实该合同的执行情况,以确定被许可人是否真正从事带有商标的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如果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例如,母公司和子公司或对公司具有控制权的法定代表人),则在默示同意或口头协议的情况下,事实上,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行为不会仅仅因为没有商标许可合同的事实。
委托加工证据委托加工证据仅证明用户已准备使用商标。通常,没有进一步的证据支持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带有争议商标的产品,鉴于商标不能用作以下产品的来源标识,因此TRAB倾向于发现这种准备不构成对争议商标的使用。它被附上。原始设备制造商是该机构在分析中未提及的特殊情况。
产品销售证据销售合同必须随附执行证据。原则上,从独立的电子商务平台巨头(如淘宝和京东)获得的经过公证的在线销售记录将被视为真实记录。
物理和图形证据
原则上,商评委发现,由于容易伪造和篡改,因此物理和图形证据的证明价值较低。
TRAB还强调了确定服务商标使用的关键参数–即,只有在能够证明向服务提供者本身以外的接受者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证据才是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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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注
(1)为纯粹方便起见,本文继续将其称为TRAB,尽管现在将其称为CNIPA以及CTMO(也称为CNIPA)。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如果案件的当事方针对同一事实提供相抵触的证据,但又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反驳另一方的证据,则法院将评估是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要比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更具说服力,同时要考虑到整个案情,然后确认哪一方的证据具有更大的证明价值。如果无法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从而难以确定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将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裁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法官将:
根据适用的法律程序,在客观彻底的基础上评估证据;
遵守法官的职业道德;和
使用逻辑推理及其经验来就证据的证明价值达成独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