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荷卢商标法律改革的主要特征–第二部分
正如我们在2019年3月1日发表的有关“比荷卢商标法律改革的主要特征”的第一篇文章中所宣布的那样,进一步修订的比荷卢知识产权公约(BCIP)生效,实施了欧洲商标指令2015/2436和使荷比卢商标法与欧盟商标法保持一致。
这项改革是对现行制度的现代化和简化,很可能会为商标权利所有人提供高级保护,并承担更多义务。
的主要变化是:
商标表示不再与图形表示挂钩;
引入认证标志;
扩大拒绝,反对和取消程序的理由。
商标表示不再与图形表示绑定
实际上,根据经修订的第2.1条,可以使用普遍可用的技术以任何适当的形式表示标志。因此,商标所有者现在可以注册具有任何符号的商标,不仅可以带有文字和图形,还可以带有声音和视频文件(MP3和MP4)以及形状和产品外观(JPEG),并可能有味道和气味。对于味道和气味标记,尚未传达任何“不可接受”的文件格式。
由于引入了这些非常规形式的商标,因此商标描述中不需要更加精确。更具体地说,登记簿中的标志表示必须清晰,自成体系,易于访问,可理解,持久且客观,并以某种方式确定保护的明确和具体主题。
新的应用程序要求可能会为以下方面带来更多的法律确定性:
商标所有人,关于他们的权利保护;
第三方,使商标可用性评估更加容易。
商标描述的准确性还可以降低商标主管机关对缺乏手续要求的异议率。
认证标志介绍
经过改革的BCIP允许注册个人和集体商标以外的认证商标。后者也像执行认证标志的功能之前一样进行了修改。
证明商标表明商标所有人已经保证了商品的特定特性,例如特定的生产方式或符合特定的质量标准。唯一的例外是特征的地理原产地,不能用作认证特征。但是,证明商标所有者不能通过销售商品和服务本身来使用商标。但是,管理商标的使用规定是必要的,集体商标也是如此。
要求保护食品,饮料和植物产品的申请人应在相关的PGI,PDO,TSG和PV登记册中进行可用性查询。
“新”集体商标显示了源自协会成员的产品或服务,该协会是商标的唯一所有者。与证明商标不同,集体商标可以用作地理标志。大量的“旧”集体商标很可能也将成为证明商标,并且可以照此转换。BOIP会要求拥有集体商标的人选择将其转变为认证商标还是将其保留为集体商标。
扩大拒绝,反对和取消程序的理由
除了以前的第2.4条和第2.11条的合并规定所规定的排除条款外,新的第2.2之二条还提供了进一步的绝对拒绝理由。
如果商标仅由形状或由商品性质引起的其他特征组成,则该商标可以被拒绝或取消,这是获得技术成果并为商品带来实质价值所必需的。如果商标包含以下内容,则可以同样拒绝商标:
受保护的原产地标记和地理标志(PDO,PGI);
受保护的传统葡萄酒术语;
受保护的传统特色食品(TGS);以及
植物品种面额(PV)。
由于提高了独特性和描述性评估标准,因此申请人应采用独特的商标。值得注意的是,要求保护食品,饮料和植物产品的申请人应在相关的PGI,PDO,TSG和PV登记册中进行可用性查询。但是,为了避免被拒绝,有可能根据PGI,PDO,TSG和PV的规范限制商标的使用。
同样,新的第2.2之三条引入了新的相对依据,在此基础上可以提出异议或申请宣布无效,这些理由在第3款中规定如下:
具有较早声誉的较早商标和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使用较早商标将不公平地利用或损害较早商标的独特性或声誉;
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未经所有人许可,以其名义申请注册,除非该代理人或代表有正当理由;
受保护的原产地标记和地理标志。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出于恶意行为,现在可以请求商标无效。除了上面列出的主要功能外,进一步的修改还增强了商标持有人的权利,并为其规定了更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