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针对外国商标申请人的新规定
8月3日,一项新规定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生效,该规定要求在外国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和注册人由在商标诉讼中获得美国执业律师资格的律师代理。该规则将防止未经授权的法律行为,导致与外国商标申请人的通信不准确,从而可能导致许多申请无效。
正如7月初在《联邦公报》上发布的最终规则所指出的那样,目前针对商标事务(包括制裁)的未经授权的法律实践强制执行的机制在涉及外国申请人的案件中并未奏效。当有美国执照的律师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代理不当时,可以将该代理人排除在该机构的进一步代理范围之外,并接受州律师协会和其他联邦机构的起诉。但是,此类行为并没有对外国行为者构成现实威胁,即使对涉及不当行为的刑事指控,美国执法部门也可能缺乏对此类行为的管辖权。
由于外国实体进入美国的商标申请量稳步增长,因此恰当地指导外国行为者的不当行为的困难性变得越来越成问题。联邦公报的最终规则包含的统计数据表明,来自外国申请人的所有商标申请的百分比已从2015财年的19%上升至2017财年的26%。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外国商标申请人都选择了亲SE表示,而获得授权的律师的服务。在2015财年,有25.4%的外国申请人提交了自己的证件,而在2017财年,其自身代理人的比例增长到44%。
近几个月来,USPTO一直在抱怨恶意注册的影响。6月中旬,商标事务专员玛丽·博尼·丹尼森(Mary Boney Denison)在美国众议院法院,知识产权和互联网小组委员会上发表了涉及该主题的声明。丹尼专员(Denison)讨论了该机构对越来越多的包含虚假使用声明或数字化使用样本的恶意提交的担忧,这些恶意提交来自海外申请人,尤其是来自中国大陆,美国80%的商标申请者都在中国大陆提出了异议。。
如果外国申请人在新规则生效之前提出商标申请或提交,并且提交可以接受,则提交将被接受。
根据新规定,现在要求在外国注册的申请人使用在美国获得许可的律师来提交所有呈件,包括通过商标电子申请系统(TEAS)提交的呈件。外国申请人还需要通过美国商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商标审理和上诉系统(ESTTA)向商标审理和上诉委员会(TTAB)提交意见书。如果外国申请人在新规则生效之前提出商标申请或提交,且提交可以接受,则提交将被接受。但是,如果要对在新规则之前提交的USPTO办事处行动做出回应,外国申请人现在必须获得美国代表才能提交可以接受的回应。在TTAB,涉及外国申请人的所有诉讼程序都将暂停,直到美国
对于具有加拿大代表权的加拿大申请人,规则的效果略有不同。加拿大专利代理人不能再在USPTO的商标事务中代表加拿大申请人。加拿大商标律师和代理人,如果得到招生和纪律处(OED)的相互认可,则可以继续充当加拿大客户的额外指定从业人员,但是在美国获得许可的律师必须为那些加拿大申请人提交正式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