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驳回商标侵权案件中获利裁决的故意性要求
2020年4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一致裁定,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的不当行为是故意的,以便根据《兰纳姆法》获得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的利润裁决。最高法院在Romag紧固件公司的裁决。v。Fossil Group,Inc.对商标诉讼人有重大影响。
背景
15 USC§1117(a)的《兰纳姆法》第35(a)条确立了原告在兰纳姆法案(包括商标)中成功获得金钱追偿的权利根据15 USC§1125(a)提起的侵权和虚假广告案件以及根据15 USC§1125(c)提起的摊薄案件。这些权利包括原告的实际损害赔偿,诉讼费用和“被告的利润”。该法规规定,所有这些补救措施均“受公平原则约束”。但是,关于裁决被告在侵权索赔中的利润是否需要证明被告的不当行为是故意的,在美国上诉法院出现了分歧。第一,第二,第八,第九,第十和直流巡回法院要求故意,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和第十一次巡回法院则不需要,法院将“故意”视为法院考虑的一个因素(尽管很重要)。可以考虑在授予利润时。
该电路拆分直接提交给Romag紧固件公司的最高法院。原告是一家磁性按扣紧固件制造商,获得陪审团裁决,裁定将被告因在被告手提包中使用某些紧固件而引起的商标侵权(以及专利侵权)获利近700万美元。但是,美国康涅狄格州地方法院驳回了陪审团的获利裁决,因为陪审团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不是故意的。法院在裁定陪审团裁决中指出,“在第二巡回法院中,裁定有意取得裁决仍然是判给被告利润的一项要求。在上诉中,听到商标的联邦巡回法院基于第二巡回判先例确认的专利权引起的上诉,但指出“故意性要求未得到统一采用”,其他巡回法院将故意性视为决定是否授予利润的考虑因素。
最高法院的裁决
所有九位法官都同意,《兰纳姆法》不要求商标侵权原告表明被告人故意侵权,才有资格获得被告的利润赔偿。
在由尼尔·戈拉奇大法官撰写的简短意见中,除索尼亚·索托马约大法官以外,其他所有法官都加入了该法院,法院进行了文本分析,并拒绝了《兰纳姆法》反映了要求故意的绝对规则的观点。法院认识到,根据15 USC§1125(c),在商标稀释的情况下,故意是获得利润的前提,但他解释说,稀释稀释的规定是在最初通过该法规后很久才被添加到《兰纳姆法》中的。不承担根据第1125(a)条提出的侵权或其他诉讼因由的索赔。
法院进一步解释说,在强加故意性要求方面,“更广泛地看《规约》的结构”提供了“甚至更多的停顿理由”。法院注意到《兰纳姆法》中有关精神状态的各种规定(例如,允许三倍的利润,增加的法定赔偿金和针对某些故意违法行为的费用赔偿),法院发现,缺乏与非法所得有关的精神状态语言“更能说明问题”。 ”此外,法院驳回了这样的论点,即《兰纳姆法》(Lanham Act)关于利润裁定的一般提法是“以公平原则为准”,这导致了不同的结果,部分原因是这需要假设“国会打算在此处倾斜故意条款,它规定了男人的rea整个《兰纳姆法》在其他地方明确规定的条件。”
最后,法院总体上承认,尽管没有明确的故意要求来获取被告的利润,但被告的精神状态是“在确定是否判给利润时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该案提出了两个共识。首先,在斯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法官和埃琳娜·卡根(Elena Kagan)法官共同同意的一项条款中,塞缪尔·阿里托(Samuel Alito)法官重申,包括《兰纳姆法》前的判例法在内的有关当局表明,故意是授予利润的重要考虑因素,但不是绝对前提。 。其次,索托马约尔大法官仅在判决中表示同意,不同意大多数人的建议,即在“无辜或诚实信用商标侵权”案件中判给被告利润应与“公平原则”相一致。
决定的影响
建立明确的,全国性的规则,即不需要为商标侵权而裁定被告的利润就需要故意,这为商标诉讼人带来了确定性,并减少了基于先前存在的电路分裂而开办论坛的动机。该裁决进一步构成了《兰纳姆法》原告的“胜利”,他们无需承担证明自己愿意获得解散的意愿。重要的是,该决定的依据不仅适用于商标侵权,而且还适用于《兰纳姆法》第1125(a)条所规定的其他诉讼原因,例如虚假广告,虚假关联和虚假产地标记。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没有建立任何统一的标准来确定是否需要使用非法所得的补救措施。尽管法院认识到在确定是否应判给利润时,故意的重要性,但仍由各个巡回法院来决定该因素的重要性和其他考虑因素。此外,由于裁决仍然保持“以公平原则为准”,因此在任何特定案件中获得利润裁决的可能性都可能极大地取决于案件发生的司法管辖区和案件的特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