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CIPO对延长时间的新限制管理加拿大商标申请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现在限制了延长申请人响应办公室行为的时间。这是对加拿大商标惯例的重大改变,本文提供了管理这一新现实的实用技巧。
介绍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 CIPO”)建议,它将不再常规地延长时间来响应针对未决商标申请而发布的商标诉讼。继续采取办公室行动,并有六个月的响应期限,现在应尽一切努力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响应。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不会考虑延长时间。CIPO的日期为2020年1月17日的实践通知未详尽定义“特殊情况”,但提供了九种可以证明延长时间的情况的示例:
指定商标代理最近的变更;
有关人员无法控制的情况(例如疾病,事故,死亡,破产或其他严重和不可预见的情况);
CIPO要求记录申请或注册的转让的请求正在等待中,该请求在记录时将克服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的混淆异议;
(由申请人或第三方)对被引用的共同未决商标申请提出异议;
(由申请人或第三方)针对被引用的注册商标发起了第45条(不使用)注销程序;
申请人正在积极寻求所引用官方商标所有人的同意;
就加拿大而言,马德里申请的分割申请正在等待中;
根据该法令第37(1)(b),(c)或(d)段提出了实质性异议(即混淆异议,描述性异议或所申请商标不是固有的独特异议);要么,
申请人正在收集证据,以证明商标在申请日期具有独特性。
管理待处理应用程序的提示
这是对加拿大商标惯例的重大变化,我们根据CIPO对时间延长的限制性更强的方法,为管理加拿大商标申请提供以下建议。
将仅对“手续”异议构成回应的最后期限视为确定的最后期限。“手续”包括要求以普通商业术语修改商品和服务声明的请求,或对申请人提议的尼斯分类的反对。
请记住,对于提出实质性异议或正在收集证据以证明其独特性的许可,CIPO对延期请求采取了“一劳永逸”的方法。一旦基于这些情况之一提出请求,就不能再次依靠该理由来获得进一步的延期。但是,该《实践通知》并不排除申请人有理由在一个延长期限的情况已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获得不止一个期限的延长,以对一项单独的办公室行动做出回应。例如,在提出实质性异议的基础上请求延期的,可以根据申请人决定汇编显示出独特性的证据来获得第二次延期。
请记住,CIPO关于延长时间的新惯例仅适用于2020年1月17日或之后发布的办公室诉讼。在此日期之前发布的办公室诉讼仍可确保六个月的时间延长,而无需证明“特殊情况下”。但是,关于同一(或后续)办公室行动的任何后续延期请求均受新的《实践通知》的约束。
请记住,《实践通知》中列出的证明延期合理的说明性示例并不详尽。因此,申请人应考虑是否可能存在其他理由来证明延期。例如,众所周知,加拿大在描述商品和服务时有一些最严格的要求。如果申请中包含非常长的商品和服务清单,则申请人几乎可以对每种商品和/或服务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在最初的截止日期之前一直在积极致力于解决众多异议,则很可能会再延长六个月
请注意,如果未批准延长时间要求,则根据该法第36条,申请人将被视为违约,但申请人将被给予最后两个月的时间以通过提交回复来纠正违约。
结论
CIPO惯例的变更可能对某些商标所有者有利。在2020年1月17日之前,申请人通常可以指望从发出办公室诉讼之日起至少有整整一年的时间进行答复,而无需提供任何具体理由。同样,如果可以证明有特殊情况证明延期是合理的,则可以在整年之后再提供六个月的延期。
此外,这些自动延期适用于起诉期间从第一项到最后一项的每项公诉。可以相对容易地获得扩展名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商标申请可以连续数年保持“待决”状态,对申请的所有者几乎没有影响,但对相关的第三方(例如共同申请的人)却有非常真实的偏见。被较早提交的未决申请或有兴趣使用类似商标的人阻止。
尽管CIPO的《实践通知》无助于加快对申请的初审,该审查现在可能需要18到20个月的时间,但一旦开始,它将有助于确保申请更快地通过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