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将就商标损害赔偿案解决问题
美国最高法院已批准Romag Fasteners Inc.诉Fossil Inc.案,第18-1233号,商标从业者希望该裁决最终裁定由来已久的问题,即原告是否必须证明其故意行为才能因违反《兰纳姆法案》的15 USC§1125(a)而获得商标侵权人利润的奖励。
在Romag Fasteners Inc.中,原告Romag成功针对被告Fossil侵犯了ROMAG商标的使用提出了商标侵权索赔。尽管Romag和Fossil先前已达成协议,在Fossil产品上使用带有ROMAG标志的Romag紧固件,但Romag发现Fossil一直在使用在Fossil手袋上带有商标标记的假冒紧固件。在随后的审判中,陪审团作出裁决,根据化石的获利,授予罗马格近680万美元。但是,地区法院取消了陪审团的裁决,因为Romag并未证明Fossil犯有故意侵权行为,并且“发现故意行为仍然是在该巡回法庭上判给被告利润的一项要求。”Romag Fasteners,Inc.诉Fossil,Inc.,29 F. Supp。3d 85,109(D.Conn.2014)。
联邦巡回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上诉裁决,认为故意是在第二巡回法院获得利润的前提。Romag Fasteners,Inc.诉Fossil,Inc.,817 F.3d 782(联邦巡回法院,2016年)。联邦巡回法院裁定,由于Romag无法证明Fossil“故意”侵权,因此,对Fossil的利润进行赔偿是没有根据的。但是,法院也承认巡回法院的权力分立,并指出“没有统一采用故意性要求”,并且“第五巡回法院认为,被告是否有意图混淆或欺骗的意图只是法院裁定的一个相关因素。授予利润是否合适。”标识。在787(省略内部引用)。
与第二巡回法院一起,第一巡回法院[1],第八,第九,第十和直流巡回法院都要求必须先发生“故意的”侵权行为,然后才能将侵权人的利润判给原告。相比之下,第三巡回法院,第四巡回法院,第五巡回法院,第六巡回法院,第七巡回法院和第十一巡回法院都不需要证明原告有意愿收回侵权人的利润。
《兰纳姆法》所规定的追回力求结合和平衡赔偿(即评估利润)和威慑(即评估损害)的理论。参见15 USC§1117。但是,由于难以评估品牌的实际损害,因此很难设立商标货币奖励。通过侵害侵权人的利润并判给侵权人本来可以赚到的钱,但就其不法行为本来可以赚取的利润,则可以合理地计算商标费。
最高法院的裁决,如果要解决巡回分庭,将通过规范故意性是否是根据被告的利润判给损害赔偿的先决条件,来改变几个巡回法院的法律状态。该裁决还可能对《兰纳姆法》下的其他行为产生深远影响,因为《兰纳姆法》的15 USC§1117会影响其他切向法律领域的追回,例如虚假广告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