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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加强了描述性商标要素的重要性
    在2020年7月1日发布的裁决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再次强调描述性元素对于商标整体印象的潜在重要性(2020年2月6日判决,I ZB 21/19 – INJEKT / INJEX)。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众所周知,德国法院在裁定商标冲突时会贬低甚至忽略相似之处,以描述性的,有时甚至是微弱的独特性。通常,这种判例法与欧洲法院更为宽松的做法相矛盾。德国法院采取不同途径的理由和目标始终是防止在描述性要素中建立垄断权。

    在2019年9月3日的上一篇文章中,我们已经报告了BGH的“ KNEIPP”裁决(于2019年2月14日发布,I ZB 34/17),其中法院首次明确承认欧洲法院判例法关于弱辨性甚至非区别性商标要素可能产生的主导作用。在其新的“ INJEKT / INJEX”裁决中,最高法院再次讨论了这一主题,并废除了德国联邦专利法院(BPatG)的一项裁决,该裁决驳回了基于先前商标的异议“ INJEKT”对挑战商标“ INJEX”。法院特别批评BPatG过分强调冲突商标(与注射器有关的反对!)的描述性含义的方法。它认为,即使冲突标记仅在描述性要素中重合,也不会先验地排除发现混淆可能性的可能性。这样一来,法院甚至走得更远,使其与先前的,至少是部分分歧的观点明显分开(第71段),

    实际影响:

    一审和二审法院几乎无法对以下事实视而不见:现在在德国侵权诉讼中,描述性商标要素也将在评估标志相似性中越来越重要。BGH为使早期德国判例法与CJEU判例法保持一致所做的努力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贸易和竞争自由的倡导者可能会欢迎欧洲法院本身至少在某种程度上相对于描述性商标成分的重要性这一事实(参见我们2020年6月24日的贡献)。在比较两个法院对这些描述性元素的看法时,正在进行的协调非常明显:

    欧洲法院,2020年6月18日判决,C-702 / 18 P,Primart诉Bolton Cile(“ PRIMART / PRIMA”),第13段。53:

    “此外,应牢记的是,如果在先商标和寻求注册的标志在所涉商品方面具有微弱的区别,则对含义范围内的混淆可能性进行全球评估第207/2009号条例第8(1)(b)条的规定通常不会导致发现存在这种可能性的结论(为此,请参阅2019年6月12日的判决,Hansson,C-705 / 17,EU:C :2019:481,第55段)”

    BGH,2020年2月6日的决定,I ZB 21/19 – INJEKT / INJEX,第1段。69:

    “如果较早的商标和所申请的商标仅在一个要素上具有相同性,而该要素在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中几乎没有什么独特性或描述性,那么这通常将意味着找不到混淆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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