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和策略:英国
英国境内管理商标的法律是《 1994年商标法》。法院的程序由《民事诉讼规则》规定。
英国的商标法与欧盟法律保持一致,并受到欧盟法学的实质影响。1994年《商标法》实施了欧盟指令2015/2436,以近似于成员国与商标有关的法律,代替了前两个指令。欧盟法规2015/2424对法院具有直接影响。
从英国退出欧盟后,该法规将不再对英国具有约束力。但是,对于实施该指令的《商标法》,尚无立即更改的计划。
行动原因
侵犯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10条,任何人侵犯了注册商标,如果他或她使用,在贸易的过程中,一个标志是:
等同于商标和相对于商品或那些相同的量,服务使用商标注册的;要么
与商标相同或相似,并且:
用于与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并且可能引起公众的混淆,包括与商标关联的可能性;要么
用于商标在英国享有声誉的任何商品或服务,并且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使用该标志不正当利用或损害了商标的独特性或声誉。
该法令阐明,如果一个人使用以下符号:
将其粘贴到货物或其包装上;
在标语下提供或暴露要出售的商品,将其投放市场或为此目的存货,或在标语下提供或提供服务;
根据标志进口或出口货物;
将标志用作商标或公司名称或商标或公司名称的一部分;
在商业文件和广告中使用标志;
在比较性广告中使用该标志的方式违反了《 2008年商业保护免受误导性营销法规》的约束。
注册商标的所有者及其专有许可人有权对商标侵权提起诉讼。此外,除非许可将这种权利排除在外,否则被许可人可以就涉及其利益的任何事项要求拥有人提起侵权诉讼。如果所有者不这样做,被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当前,“在先注册商标”一词是指英国的注册商标,表示英国的国际商标和欧盟的商标。英国退出欧盟后,所有者将无法在英国强制执行其欧盟商标。但是,UKIPO宣布将为所有已注册的欧盟商标创建可比较的,完全独立的英国商标。
假冒
假冒是一种普通法上的侵权行为,可以防止他人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曲解为虚假陈述。判例法定义了两种可行的假冒形式:
经典流传;
延长假冒。
为使成功的经典假冒索赔成功,索赔人必须满足三阶段测试的累积要求。索赔人必须证明:
它在有关商品或服务中拥有商誉;
被告向公众歪曲其拥有索赔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或者以可能会误导公众相信两个实体的货物之间存在联系的方式使用了商标;
由于虚假陈述,索赔人的商誉已经或可能受到损害。
延长假冒保护集体商誉,通常以商品名称(例如香槟,威士忌或巧克力)抵御替代产品的制造商。要获得成功,索赔人必须证明集体企业在某种产品或服务中拥有商誉,并且标的商标在相当一部分公众中是该类型产品的独特标志。必须以足够清晰的方式识别所讨论的产品或服务的类型,以及提供该产品或服务的贸易商的类别。相关交易者中的任何一个或多个类别都有权提起诉讼。延长假冒的其他因素包括对客户的虚假陈述和对索赔人的损害。
商标法规定的刑事犯罪
犯罪行为很少见,通常会在识别出假冒产品的销售中发生。
根据《商标法》第92条的规定,未经所有者同意,以获取或意图造成损失为目的而使用,即属犯罪(可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或两者并处)。另一种,即该商标所注册的商品的注册商标,或主题商标在联合王国享有声誉且使用该标志的任何商品,将不公平地利用或损害该商标,商标的独特性或声誉。
要实施犯罪,必须侵犯有关的注册商标。
在这种情况下,该法令规定,被指控犯罪的人必须证明自己(基于合理的理由)相信商标的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这是一种辩护。
不合理的威胁
英国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则可以向遭受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威胁的当事方提供救济。这些条款对于捍卫或希望加强其知识产权的小型企业特别有益。
替代性纠纷解决
英国法院的立场是,诉讼应是不得已而为之。《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强烈鼓励当事方在开始诉讼之前考虑进行谈判或替代性争议解决(ADR)。即使在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当事方也应继续考虑和解。
调解和仲裁是ADR最常用的形式之一。
仲裁
如果仲裁地点位于英格兰,威尔士或北爱尔兰,则适用《 1996年仲裁法》。该法令第1(a)节规定:“仲裁的目的是由公正的法庭公正地解决争端,而不会造成不必要的拖延或费用”。
进行仲裁需要有关各方的同意。发生争议时,同意进行仲裁的协议可以包含在商业合同中,也可以是双方之间首次进行交易时(即在发生任何冲突之前)之间进行交易的条件。或者,如果事先没有关于仲裁的协议,则当事各方可以自由地同意在争端过程中的任何时候进行仲裁。仲裁协议被广义地解释为包括非合同和合同争议。
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组成的,当事各方共同任命仲裁员。如果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则每一方将任命一名仲裁员,而两名指定的仲裁员将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主席。仲裁员必须公平公正地行事。在仲裁听证会上,当事人和仲裁员应承担保密责任。
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仲裁庭在仲裁庭上可以行使的权力达成协议。仲裁庭有权下达命令:
一方做或不做某事;
合同的具体履行;
契约,其他文件的更正,撤销或取消。
但是,仲裁庭无法撤销商标。在仲裁程序中,如果发现某商标的使用要求不符合规定,则所有人必须承诺放弃注册。
调解
调解被认为是解决争端的最非正式,最具成本效益和最机密的形式。各方必须同意进行调解和任命调解员。但是,与仲裁员相比,调解员不能对当事方施加决定,而可以作为当事方之间解决方案的促进者。各方必须自行达成解决方案。
诉讼地点和格式
诉讼场地
可以向高等法院Ch庭庭或知识产权企业法院(IPEC)提出知识产权索赔。案件可以在总检察司和IPEC之间转移。
高等法院
检举庭是高等法院的三个部门之一。它包括专利法院和IPEC。查处司审理最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以及涉及大量金钱的案件。高等法院不限制所要求的损害赔偿或费用。但是,法院在管理成本方面具有酌处权,可以下达命令,要求当事方遵循批准的成本预算。
专利法院处理与专利,注册外观设计和植物品种纠纷有关的案件。
IPEC
IPEC是高等法院的一部分。它仅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案件。IPEC的诉讼通常比高等法院的其他诉讼更快,成本更低。在IPEC中进行的审判通常最多持续2天或最多3天。
涉及非知识产权事务的争议仅在与IP权利要求相关时才能审理。
IPEC有两套程序:
多轨处理–涉及某个复杂性或重要性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进行广泛的盘问,或者如果由于其他原因该审判可能会持续一天以上的案件,通常被指定为多轨处理。在IPEC多方合作中,财务救济的上限为500,000英镑。经双方同意,可免除此上限。法律费用不超过50,000英镑。涉及专利,注册外观设计,半导体地形权或植物品种的案件只能在多轨审理中进行。
小额索偿轨道-该轨道最适合于没有重大法律问题的直接案件,而且一天之内就可以轻松听到。小额索赔是针对索赔额不超过10,000英镑的索赔,以及性质简单的索赔,要求赔偿的金额较低。与多案审理相比,小额审理案的程序更短,更不正式,而且法院费用也较低。在实践中,败诉方无需支付或仅支付胜诉方很小一部分的法律费用。
在一个轨道上开始的索赔可以重新分配到另一轨道。
损害赔偿和补救措施
高等法院和国际消除童工歧视组织的可用补救措施包括:
初步禁令-仅在紧急情况下或有严重问题要解决时才准予临时禁令。法院还将考虑案情的强弱,如果在审判中判给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对索偿人构成令人满意的补救措施,以及该判决对双方的可能影响。
最终禁令–如果侵权有可能开始,继续或重复出现,通常会授予禁令。
损害赔偿或利润账户–通常,仅是侵权证据就可以使索赔人获得损害赔偿。如果侵权是无辜的,通常会命令侵权者至少支付名义上的损害赔偿和诉讼费用。如果英国商标受到侵权,则可以自商标申请之日起追回损害赔偿。作为索赔损失的替代方法,索赔人可以寻求利润帐户。
交货提前–该命令不适用于拥有侵权商品的第三方。侵权货物可以被销毁或从商标中删除商标。
搜索和扣押命令,以及资产冻结命令。
要求发布判决的命令。
费用–费用由法院自行决定,这将取决于《民事诉讼程序规则》提供的框架。
商标法还规定了将侵权商品视为违禁进口的措施。
证明案件
案件管理会议(CMC)之后,未经许可,不得提交任何证据或书面意见。法院对该案的材料申请进行了成本效益测试。
揭露
一旦当事人意识到有可能提出索赔,当事人有义务保留与该案有关的所有文件证据,包括电子文件。在CMC之前,当事方必须列出存在的证据,并试图同意披露范围。法院通常会下达标准披露书,要求当事各方必须披露他们打算依靠的所有文件的存在,否则可能会对另一方的案件产生不利影响。
法律专业特权可保护律师向客户提供的保密法律建议。在没有任何偏见的情况下,试图解决争端的当事方之间的往来通常也被排除在证据之外,法院也不会看到。
专家证人
当事人必须获得法院的许可才能提出专家意见。寻求许可的一方必须提供所提议专家的费用估算,并且为节省成本(双方均要求专家),法院可以命令任命一名联合专家。在后一种情况下,当事方将共同承担专家的费用。
专家有义务根据其专业知识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证据。
调查
商标案件中调查证据的使用受到严格监管。不仅要包括调查在内,还需要法院的批准,而且在进行调查之前,法院还必须批准问题和调查方法。该请求必须通过成本效益测试,并说服法院该调查对案件具有实际价值。
可用的防御
《商标法》第11条规定了以下针对商标侵权的辩护:
使用已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侵权不成立由使用后有效注册的商标有关的商品和后者注册服务;
名称的使用-辩护仅适用于个人的姓名或地址;
描述性使用–并非使用明显的标识,或涉及种类,质量,数量,预期目的,价值,地理原产地,商品生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标识的使用被视为侵权;
用于表示预期目的的用途–为了将商品或服务标识或引用为商标所有者的商品或服务而对商标的合理使用不会侵犯注册商标,尤其是在需要使用该商标来表明预期目的的情况下,尤其如此产品或服务的目的(尤其是作为附件或备件);和
本地使用-在特定地区的贸易过程中,使用注册商标不受在先权利的侵犯,后者仅适用于该地区。
进一步的防御措施包括:
根据《 2008年防止误导性营销法规的业务保护》用于比较广告。
已注册的商标侵权不成立由使用的商标有关的商品已投放市场,在欧洲经济区,根据商标由业主或经其同意。该条款不包括所有者有正当理由反对进一步交易商品的情况(例如,商品在投放市场后发生了变化或受损的情况)。
上诉程序
IPEC在复审程序中或高等法院的决定可先上诉到上诉法院,然后再上诉到最高法院。在每种情况下,必须获得下达命令的法官的上诉许可。如果IPEC法官拒绝给予许可,则当事方可以向上诉法院寻求许可。仅当有真正成功的前景或存在其他令人信服的理由才能提出上诉时,才可以上诉。
对于提出了具有一般公共重要性的法律论点的请求,准予进一步上诉至最高法院,而当时应由最高法院考虑。
IPEC小额索赔中的决定被上诉给企业法官(IPEC的法官)。
在英国,欧盟和其他国家/地区进行产品组合管理以及商标的选择,清关,搜索,注册,维护,许可,分配和执行。她在马德里议定书体系下拥有丰富的商标申请和起诉经验。Valuiskich女士还处理UKIPO和EUIPO之前的办公室诉讼和异议,以及取消诉讼。她的经验涉及多个行业,包括时装,出版,运动器材和服装,娱乐,制药,建筑和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