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TM获利奖标准可能即将
6月28日,美国最高法院在Romag Fasteners Inc.诉Fossil Inc.等一案中授予了证明书,同意权衡以下问题: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原告是否必须证明被告是否故意行事才能使原告能够接收被告利润的一部分。
故意是否是商标侵权案件中判给被告利润的先决条件,这是一个使美国巡回法院深陷分歧的问题。一半的巡回法院对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1]另一半回答是否定的。[2]后面这些不需要阈值表示意愿的电路仅将意愿视为在制定公平补救措施时考虑的众多因素之一。
简而言之,电路分裂是由于对《兰纳姆法》第35条所载“服从公平原则”一词含义的意见分歧而引起的,该部分在相关部分中写道,“服从公平原则”,原告。 [3]有权追讨被告的利润,原告遭受的任何损害以及诉讼费用。[3]该法案继续指出,在判给被告利润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向上或向下调整这些裁决。
自2010年以来,Romag与Fossil之间的潜在争议一直在持续,当时Romag在康涅狄格州的联邦法院起诉Fossil侵犯商标和专利权-索赔源自Fossil涉嫌出售带有Romag商标的手提包,并使用了Romag的专利磁性按扣。陪审团裁定支持Romag,但也发现Fossil的侵权行为不是故意的,这将Romag排除在根据Second Circuit法律授予的Fossil利润裁决之外。
罗马涅(Romag)在其对证明书的请愿书中指出,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来看,显示故意的必要条件都是错误的。《兰纳姆法》第35条规定,对于违反第1125(a)或(d)条的行为或故意违反第1125(c)条的行为,可以判给被告利润。罗马格(Romag)辩称,该法案仅在1125(c)(涵盖商标稀释要求)下将补救措施限制为“故意侵权”,但在1125(a)(商标侵权)或1125(d)(网络盗版)下却没有,这反映了国会有意做出的决定,因表现出蓄意而对侵权做出金钱裁决。
Romag还声称,施加阈值故意性要求将消除补偿商标所有者的损害的另一种方式,从而阻碍了《兰纳姆法》的目标。商标侵权原告长期以来一直争辩说,由于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实际损害赔偿难以衡量,因此,对被告利润的侵害是原告可以获得的唯一有意义的经济救济。严格的故意标准将使被告人疏忽大意或无情地无视商标所有者的权利,可以从使用或销售侵权商品或服务中获得丰厚的利润。
结果,最高法院对Romag的判决(发现故意性不是包括被告利润在内的裁决的最低要求)将对商标所有人具有极大的优势。尤其是,这种持有将使作为侵权诉讼的一部分更容易证明和收集损害赔偿,因此,鉴于此决定将为任何给定的诉讼提供增值服务(通过增加赔偿额),使得此类诉讼对商标所有人更具吸引力。可以由侵权原告追偿)。
但是,这样的持有也将是一柄双刃的武器,因为这种接触也将大大增加潜在商标侵权者的风险-从而严重阻碍了营销活动,而营销活动本来可以被认为是侵权(或至少是近距离审理) )。特别是,通过增加对潜在商标侵权者的暴露(通过上述损害增加风险的暴露),该决定可能会阻止潜在侵权者使用与现有使用中的商标过于相似的商标。简而言之,将增加侵权费用,以减轻对原本会被使用的商标的使用。
同样,最高法院对化石的主张(认定故意是一个门槛要求)将使商标侵权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要求更加难以维持,从而消除了上述提到的使用可能原为“私下呼吁”的商标的不利因素。发现侵权。
无论哪种方式,此案都适合最高法院的审查。如上所述,在联邦法律问题上,各个巡回法院之间存在明显分歧,这是仅根据可能提起诉讼的司法管辖权来决定结果的。这种情况与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及其经济格局)保持统一的系统(在此为联邦商标法)不符。
此外,鉴于解决该问题的案件数量众多,这种分歧屡屡发生-因此,这种分歧并非偶发,而是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后果。因此,最高法院针对这个特定问题采取行动以统一巡回法院并建立适用于整个联邦法院系统(和美国商业环境)的单一统一标准的时机已经成熟。
最高法院在6月批准了Romag的证明书请求,同意在不作进一步解释的情况下审理此案(这并不罕见)。法院可能会在下个任期的某个时候在今年秋天晚些时候重新召开会议时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