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文尼亚知识产权法修正案于2020年3月29日生效
斯洛文尼亚《知识产权法》修正案于2020年3月29日生效,以执行指令2015/2436 / EU中的大多数规定。最相关的更改是:
- 新型商标。
- 可以将声音注册为商标,多媒体商标,全息图和其他类型的商标。
- 标志不再需要以图形方式表示。
- 拒绝的绝对理由。
- 如果商标在注册申请日之前已具有独特性,则不得基于绝对驳回理由拒绝商标注册。出于同样的原因,不得宣布商标无效。
- 相对依据包括关于驰名商标的更清晰定义,以作为拒绝商标申请的理由,所有这些均符合《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的规定。
- 即使所申请的商品或服务与先前驰名商标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相似,所申请的商标也会被拒绝。
- 修订后的法案排除了因默认而导致的无效声明。
- 先前商标的持有人获得了新的权利,以防止所有第三方在贸易过程中将货物带入斯洛文尼亚或对此类货物执行任何海关程序,包括过境,转运,仓储,免税区,临时仓储,内向加工或临时进口,包括此类货物不打算在有关成员国投放市场的情况下。
- 现在定义了集体商标的概念,集体商标的使用规则,其注册,使用,无效和废止的条件。集体商标规定是强制性的,所有成员国都必须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
- 五年期限应自赠款决定在WIPO公告中公布之日起计算。如果斯洛文尼亚IPO在WIPO发出保护请求通知之日起的一年内未向WIPO发送保护授予通知,并且未在同一期限内将临时拒绝通知WIPO,从WIPO通知保护请求之日起满一年后的第一天起,开始计算五年。
- 一个商标可以独立于事业,作为担保或成为物权的主体。
- 可以在执行中征收商标,专利或外观设计的费用。
- 商标,专利或外观设计可能会针对其注册的部分或全部商品和/或服务获得许可。许可证可以是排他性的也可以是非排他性的。
- 在异议程序中,已提出异议的较早商标的所有人应应申请人的要求提供证明,该较早商标在申请日或提交日期之前的五年内已被真正使用。后一种商标的优先权,或者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在没有证明这一点的情况下,异议应被拒绝。
- 应双方的共同请求,在异议程序中给予当事方六个月的期限,以允许对方与申请人之间达成友好解决的可能性(所谓的冷静期)。
- 在基于具有较早申请日期或优先权日期的注册商标的宣告无效/侵权诉讼的程序中,如果后一个商标的所有人提出要求,则该前一个商标的所有人应提供证明,以证明在商标申请期间在宣布无效/侵权诉讼的日期之前的五年内,较早的商标已被真正使用。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以先前商标为基础的宣布无效/侵权行为的申请应被拒绝。
- 除权利人外,使用集体商标的受益人和被许可人还可以要求司法保护。
- 劳工局正在调整一种新的电子方式,以电子方式传达和发布决定及其他文件。该办公室正在与EUIPO合作,正在执行一个项目,用新的在线系统替换现有的后台系统。
- 拒绝的相对理由。
- 默认。
- 商标赋予的权利(比较性广告,商品转让)。
- 集体商标受到多个实体使用的商标的全面监管。
- 国际商标的使用。
- 商标物权的规定。
- 异议程序。
- 在无效程序或侵权程序中不用作辩护类型。
- 逐渐过渡到办公室的电子商务。
大部分已应用的更改都会立即生效,但是请注意,所有撤销和无效程序将至少在2023年之前保留在卢布尔雅那地方法院的管辖范围内。